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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般担保的表现形式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依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在保证合同中明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之外的情况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17、19条。  参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