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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未成年的监护权的变更顺序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可是很多家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年老体弱,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就要由未成年人的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不过,很多未成年人的哥哥姐姐自己还是孩子,连自己都养活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将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来担任监护人,但前提是他们自己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还要经过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如果没有上述亲友能够担当监护人,依法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