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临建非违建,行政赔偿飙升数倍!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百余平方米的拥有《临建房、商亭执照》的建筑物被认定为违建,进而被当地政府以拆违程序限期拆除。当事人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能否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呢?“违建不补”是否会在这种情况下转变为“违建不赔”呢?
【基本案情:临建变违建,拆了不管赔?】
2004年,辽宁省某市城管监察大队就委托人薛女士在该市某街面积为118.66平方米的建筑物向其颁发了《临建房、商亭执照》。
2015年4月,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鉴定,认定薛女士的这处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后城管执法局和市政府分别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薛女士认为自己的无证“临建”房屋实际建造、经营多年,且在建设之初得到了当地政策上的扶持和帮助,本着“实事求是,妥善处置”无证产籍房屋的原则,应当对涉案房屋予以补偿。
经依法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薛女士随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市政府未予赔偿,薛女士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然而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完全支持薛女士的赔偿请求,而是经审理采信了涉案房屋为违建的认定,只判决赔偿了其因强拆导致的建筑材料损失1万余元。
薛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筑,要求市政府承担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胜诉: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能赔7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5条规定,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住宅房屋未经登记的,应当按照有证房屋70%给予补偿。
本案中关于房屋的建成年代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而无法查明,但薛女士于2004年取得了《临建房、商亭执照》,案涉房屋亦已经实际使用多年并于2014年经过了整体修缮,且征收决定公告之前有权机关并未确认其为违法建筑,亦有类似房屋已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案涉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而是可以参照前述《办法》的规定计算行政赔偿。
2020年12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行赔终10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关于“房屋建筑材料损失”的判项,判令市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薛女士房屋价值的损失。
由“建筑材料损失”到“房屋价值损失”,绝非简单的文字表述变化,行政赔偿数额也较之前飙升数倍。
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不是所有“临建”房屋都具有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也不得擅自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故此,大家还是要提高法律意识,确保自己建造房屋的合法性,尽量避免在征拆来临时遇到麻烦。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