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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为达到目的宴请对方是不是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看在宴请的时候有没有给予对方回扣,如果给予回扣的就属于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从主体上看,是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既可是买方,也可是卖方;
(二)从行为方式看,是通过秘密地采用财物或者得其他手段进行收买;
(三)从主观上看,是故意和自愿行为;
(四)从贿赂的对象看,是交易相对人或对交易的成交具有决定作用和重大影响的人;
(五)从贿赂的形式看,除金钱回扣外,还有提供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房屋装修、高档宴请、色情服务、赠送礼品等。
(六)从目的上看,是通过贿赂来销售或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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