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既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保障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监督中办案,就是以办案为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法律监督中注重办案,克服割裂监督、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用活用好办案手段。
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涉及工作部署和工作机制。我们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持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并建立和健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
我国检察机关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办案机关。监督与办案内在地统一于检察职能,二者的关系犹如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既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保障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时代意义
随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检察工作格局的形成和检察职能的深入发展,“办案”和“监督”的内涵正在发生变化,内容越来越丰富,关系越来越清晰,意义越来越显著。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是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首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是新时代检察职能拓展的基本遵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特别是反贪转隶,检察公益诉讼蓬勃兴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延伸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中的主导作用突显等,检察职能正在往纵深发展,检察工作正在开辟崭新局面。如何拓展检察职能?如果按照办案与监督两条线的观点,办案归办案,监督归监督,彼此分离,结果必然导致办案失去方向、监督没有支撑,任何职能发展都会落空。
其次,“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是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体现。我国检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司法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规律就是通过司法职能实现法律监督。司法主要是办案,司法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的结合就是办案与监督的结合。我们必须深入认识和充分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坚持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发展的正确道路和方向。
第三,“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是新中国七十多年来人民检察事业发展的经验总结。在新中国检察史上,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们未清晰地认识到办案与监督的辩证关系,检察事业发展屡受挫折;改革开放后四十年,一直坚持办案与监督相结合,以办案为中心强化法律监督,人民检察事业顺利发展。在新时代,人民检察事业面临许多新挑战、新问题、新选择,如果我们不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就难以防止走歧路。只有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检察理念,才能保证人民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基本内涵
在办案中监督,就是以法律监督为本位和目标开展办案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法律监督,克服片面办案、孤立办案等错误倾向。一方面,法律监督是办案的目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办案中要秉持法律监督的精神,不忘法律监督的使命;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办案不是简单的、孤立的诉讼活动,而是要通过诉讼活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办案的方式实行法律监督,不仅深入有力,而且切实有效。要强化法律监督,就必须加强办案工作。
在监督中办案,就是以办案为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在法律监督中注重办案,克服割裂监督、虚置监督等错误倾向,用活用好办案手段。办案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手段,也是彰显法律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离开了办案,法律监督就容易落空,也难以深入开展,甚至可能偏离法治轨道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办案是既有实体规则又有程序规则约束的诉讼活动,其规范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
监督与办案既有差异性,又有一致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监督与办案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和目标任务。检察机关的办案等职能活动都是法律监督的手段,通过办案实现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最突出的特点。其次,监督与办案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是办案,办案的方式和形式很多,但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内容是唯一的、统一的,那就是法律监督。第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办案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各项检察职能或者检察权都从属于、服从于、统一于法律监督。检察办案存在于各种诉讼和诉讼的许多环节,表现出不同的诉讼职能,实质都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检察机关的办案都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靠办案。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符合法律监督的定位和原理。1978年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国家的各级检察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对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机关不只检察机关一个,检察机关的存在必须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这就是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首先,法律监督不是简单地站在旁边看看和提提建议,而是要实实在在地办案并通过办案发现和督促纠正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现象。其次,办案是符合检察机关司法属性的法律监督途径和方式。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具有司法属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能就是履行特定的诉讼职能,也就是办案。通过办案实现法律监督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本质和司法属性决定的。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司法手段,并在司法活动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职能活动带有鲜明的法定性、程序性和法律适用性等司法特征。第三,办案是将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载体。空谈法律监督、孤立地看待法律监督和人为地割裂法律监督与办案的内在联系,必然导致法律监督的弱化,甚至把检察事业发展引入歧途。近年来关于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改革探索正是提升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工作力度的重要探索。
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的主要措施和配套机制
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仅是一个认识问题,而且涉及工作部署和工作机制。我们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坚持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并建立和健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
坚持以办案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司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载体,各项检察工作都要围绕办案来思考、谋划、论证、开展和评价。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和树立法律监督权威都要靠办案来实现和支撑。检察队伍建设、检务保障建设乃至基层院建设都要用司法办案这个基本指标来衡量其成效,检验其成果,促进其发展。
作为检察官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办案。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包括入额的院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都要办案,而且要在办案一线领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检察理念,发挥以上率下、以上促下的作用。这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需要,也是人民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需要。
大办推进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建设。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检察工作发展的指挥棒,特别是通过“案-件比”的要求,不仅有助于提升检察官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而且直接影响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和态度。其次,它是检察工作的防错纠错机制,通过考评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检察官业绩考评的方式多种多样,专项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等都是对办案工作的审查和评价,既是办案质量的保障机制,也是检察工作规范化的促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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