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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弟弟离家出走13年 哥哥申请宣告死亡 法院“巧”找人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7日

“是他!是他的声音!”听完电话录音第一句,62岁的林某激动得不知所措。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团队的办公室里,这位年过花甲的老人紧紧抱着录音电话的话筒,眼含热泪。十多年过去了,他没有想到失踪已久的弟弟竟然还在人世。这是近日云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五团队受理的一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特殊程序案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根据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林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后,于2007年11月30日离家出走,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达13年之久,特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


云岩区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这起案件后,对案件情况以及申请依据进行了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材料,仅有2015年9月被申请人之妻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案中,经法院公告送达后的判决书及派出所出具的载明申请人于今年5月份向派出所陈述其弟于2007年11月离家出走未归的《情况说明》,并无有关被申请人失踪的报案证明。


通常,申请人提交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书面请求时,应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证明书。如果被申请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应附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


虽然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但考虑到宣告死亡案件宣判后产生的重大影响,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过于单薄,承办法官认为需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是否确实失踪无生存可能。


要想进一步核实被申请人是否确实失踪无生存可能,申请人不仅要到公安机关报案,还要到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必要时还要向周边住户了解情况;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根据不同情况,3个月或1年的公告期满后,才能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被申请人是否死亡不确定,若能通过协查找人寻找到被申请人的下落,既能为申请人节约一大笔公告登报寻人费用,也能快速结案,提高工作效率”。承办法官当即决定运用“协查找人”功能,查询被申请人的实名登记电话,竟真的查询到归属地为广东深圳的一个电信号码,经拨打电话确认,机主正是失踪十余年的林某某。


“死了”的人又活了过来,作为哥哥林某怎么都无法相信,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后,第二天亲自赶往云岩区人民法院,通过电话录音证实了弟弟确实还在人世,该案也以当事人申请撤诉顺利结案。


今年3月以来,云岩区法院大力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行线上审理、电子送达等信息化审判模式,鼓励各审判团队使用全国统一送达平台进行电子送达,送达过程中运用“协查找人”功能向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实名登记电话号码的方式,准确定位被送达人的具体位置。


将“协查找人”与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等案件中的“寻人”有机结合,这是云岩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又一创新。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弥补了常规办案方式中的缺陷,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据悉,云岩区法院已运用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协查找人”等功能准确定位3221余名被送达人地址,成功送达案件2961余件。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云岩区法院在改革中积极探索与创新,不断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运用电子送达、数据寻人等信息化技术,服务审判工作,提升审判质效,助推审判工作“乘风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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