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金沙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事案件。
【案 情】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曾经有过生意来往,为了交易方便,王某使用手机银行向苏某转款。于是,王某的手机银行收款人信息中,便储存了被告的银行账户信息。
2019年3月28日,原告需要向某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28465.92元,但巧的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也姓苏(后化名小苏),与被告同一姓氏,也就是说原告王某的手机银行中储存了两位同姓的银行账户信息。
一日,王某同样通过手机银行向小苏支付款货28465.92元,然因小苏与苏某姓氏相同,原告在选择收款人时,误将收款人选择成了苏某,28465.92元货款便到了苏某的账户上。
王某发现支付错误后,立即联系苏某要求其返还货款,苏某表示拒绝并将王某的微信和手机号设置为黑名单。
【法 院 调 解】
王某无奈之下,将苏某诉至金沙县法院,请求判决苏某返还28465.92元货款。
庭前开始调解时,苏某表示不愿返还28465.92元货款,称转错了款是王某的事,王某应该自己承担因疏忽带来的后果 ,钱既已到他的账户上就是他的!
对于苏某的观点法官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在法官耐心地协调沟通下,王某、苏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苏某返还王某28465.92元货款,并承担该案件的诉讼费。
【以案释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案中,王某因疏忽将货款错误地转到苏某的账户中,苏某不愿返还货款,王某是有权利请求其返还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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