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广德市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六次帮助吸毒人员谭某、王某某、常某某向江苏省溧阳市人陶某某(另案处理)处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陶某某放置毒品后告知刘某某毒品藏匿位置,刘某某或陪同购买毒品的人员一起或让购买毒品的人员自行前去领取毒品,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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