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两高研究 || 逃离“家暴”有多难?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25日

从拉姆之死,到远嫁到藏区的女记者自述被丈夫殴打致大小便失禁,大家对他们的经历充满气愤和同情的同时,不免发出疑问,被家暴的你,为什么不报警不离婚?

01

受暴妇女综合症

先来了解一个词:受暴妇女综合症。
指长期受丈夫暴力殴打的妇女在暴力周期中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这个周期通常分三阶段,在婚姻或同居关系中第一周期持续的时间较长,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伴有轻微的暴力。男方不断冲受害人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
女方为了避免挨打,就会尽量减少冲突,渐渐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比如男方要求女方每天汇报行踪,检查女方手机,没收女方工资。甚至限制女方不得与其他任何人来往,包括女方家人。理由就是,其他人都是来坑害女方的,自己为了保护女方,所以要求女方不得与其他人往来,客观上剥离了女方向外求救的外援机会。几年前被家暴殴打致死的董珊珊就是典型的例子。 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周期。
在第二周期中,男方对女方的暴力程度开始升级,殴打频繁发生,直至脾气完全失控,常常将女方往死里打。
此前我办案的家暴案件中,男方在殴打女方时,会抓住女方的头发,把女方的头往墙上撞,用穿着皮鞋的脚蹬踹女方的头,会用手死死卡住女方的脖子。被家暴的当事人告诉我,每当这时她就觉得自己马上要死了,双手只能徒劳地向空气中扑腾。每一次的殴打都会在心里留下严重的阴影,男方只要高声咳嗽一声,女方都会害怕的发抖。在逃离家暴五年后的当事人某一天因做梦梦到前夫,惊醒后再无法入睡。被殴打后的离死亡恐怕感极其近距离的心理感受会长久地留在被打一方的心里。这种殴打其实与女方是否做错什么并无关系。
在每个严重殴打之后,马上进入第三周期,家暴一方在殴打时情绪是失控的,但在殴打完毕后,很清楚自己的行为给对方带来了伤害。因此,事后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拼命讨好女方,写保证书、有的甚至动手殴打自己,说自己不是人,但自己之所以这样,都是因为太在意女方了,以求得原谅。直到夫妻之间重归于好,可谓雨过天晴,温馨甜蜜。
受虐的妻子似乎看到现在正常的他才是当初自己选择的那个可以托付终身的他,是自己当初嫁的人。这种纠结往往发生在婚龄较长的婚姻中,或者有了孩子后,女方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在犹豫和原谅之间,他们的生活再次循环到第一个周期。这时女方对于男方的暴力行为只能期待他改掉“坏毛病”。于是,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复始地周期下去。
从第一次发生微小的肢体冲突,到之后常常发生的暴力殴打,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正如温水煮青蛙,女方对暴力渐渐丧失了逃跑的勇气。
心理学家利格文曾做过一项实验,他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开始,狗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它们很快便发现无处可躲。狗于是停止了积极的躲避行为,而改为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就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狗们似乎明白了,与其无望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
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们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的状态中的反应是相似的。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对她们实施的暴力。每一次来自丈夫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不是没想过报警,是报警后会遭到更恶毒的殴打,也不是没有逃回过娘家,男方在极度失控时会喊话如果女方离开自己,就杀了她全家。
拉姆逃离了,但在逃离后依然发生惨剧。董珊珊在死亡时,哀求家人,千万别报警,自己死了不要紧,如果报了警,他会杀了我们全家。
所以,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
所以,网红拉姆也好,前南都记者马金瑜也好,他们并不是目不识丁的底层弱势女性,他们有能力链接到社会资源,也有能力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为何他们在暴力发生的当初没有及时向外求助?可见家暴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么简单。

02
家暴案件举证有多难?

家暴行为通常发生在私密的家庭内部。实践中,施暴人在殴打受害者时,因为怕邻居听到,会事先将窗户和门关上,插好,没收受害人手机。整个暴力过程没有第三者在场,也没有机会取证。殴打结束后,施暴人也会限制受害人离开,直到受害人情绪平静、伤情退去才会允许受害人走出家门。受害人因为考虑到家庭完整、行政处罚对孩子未来的影响,以及担心报警会引来施暴人更严重的殴打,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由此就会失去最佳报警时间。
《反家暴法》第15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而无论是公安还是法院,判断家暴行为是否发生过,唯一的判断依据只能是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施暴人又绝口否认的话,就会出现难以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结果。
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事后带着伤情去报警,施暴人如果绝口否认是由自己殴打导致,也会出现仅有一方指控,而缺乏完整证据的情形。这也是很多受害女性没有及时报警的原因,殴打现场和证据都已灭失了,报警能说明什么?
但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任何办法了?也不是。

03

受害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民法典婚姻编:
1079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
1091条规定,因家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04

家暴如何取证?

这是最难的部分。
对于报警,有很多地方的基层派出所会认为是家务事,当然光听报警电话他们也判断不出来是家务事还是紧急的家庭暴力。所以,此时报警只提被殴打和受伤程度,忽略双方的关系。强调紧急性。
警察对于家庭暴力,有时会认为是家务事。此时就需要报警人强烈要求警方制作出警笔录,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如果伤情是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规定,要对施暴人进行行政拘留。此时警方可能会征求受害人意见,强调,如果对方一旦被行政处罚了,履历上就会有污点。可能未来政审会有影响。受害人此时不要妥协,不能心软,先解决眼前的事,未来的政审没有眼前的处境重要。
如果伤情达到轻伤程度了,施暴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了。因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选择是否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还是那句话,先解决眼前的处境,再考虑今后的影响。不能妥协,不能心软。触犯法律的人是对方,过错不在于受害者。
除了报警,在被殴打后,第一时间要选择向外求助,保留诊断证明。
除了报警,还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进行求助。这几个部门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如果是在自己家里被殴打,不要喊打人啦、杀人啦、救命啦,要喊失火啦,救火啦。被打被杀是个人利益,失火是共同利益。
对于经常性家暴的夫妻,有必要家里安装一个隐形监控设备,以备无法取证时做紧急记录。

这个话题很沉重,对于力量处于弱势的妇女来说,只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和共同的认知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所以,说了这么多,其实我最想对大家说的,家暴行为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是一项极为严重的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路人打人会被处罚,有亲情关系的亲人打人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才对。给受害者以理解和宽容,没有完美受害人,只有完美的保护制度。希望人间无暴。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