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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专栏】科学公证是司法鉴定的灵魂 化解矛盾是司法鉴定的目标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04日

  2020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法治日报社联合举办了“我和司法鉴定”征文。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司法鉴定制度功能作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决定在中国普法“两微一端”推出“我和司法鉴定”专栏,讲述司法鉴定管理者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精彩故事。

科学公证是司法鉴定的灵魂
化解矛盾是司法鉴定的目标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决定》顺应了时代潮流,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工作步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法医类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重要事项,结合我二十余年的工作经验,现就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体会浅谈如下。

  一、坚持科学、公正的鉴定原则,严格把关案件质量,实现鉴定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客观公正的科学手段,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司法鉴定不仅关系到具体案件的判决及诉讼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司法公正的贯彻和践行。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也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最基本要求之一。自工作以来我办理鉴定案件万余例,其中相当一部分为重新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等疑难、复杂案件,我始终坚持科学、公正的基本原则,严格把关案件质量,确保所办案件不出差错,鉴定意见被广泛采信,基本无投诉及信访,在当事人、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等部门中建立了良好信誉及公信力。为了使每份鉴定都能得到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理解与认可,避免投诉、信访,我在鉴定时严格按程序办事,着力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回避制度及鉴定风险,并就案件中有关法律及医学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让当事人能充分理解,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相关部门调处案件奠定基础,从而实现鉴定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二、坚持司法鉴定为民理念,协助法院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鉴定为民服务,就是为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是司法鉴定的终级目标。为了实现司法鉴定的终级目标,我在鉴定过程中增强司法鉴定服务意识,主动协助法院化解社会矛盾,采取现场读片、邀请法官参与鉴定过程等一些创新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丁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住院治疗,事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左胸第3-6肋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义务人需要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但赔偿义务人认为医院摄片检查报告单及入、出院诊断均记载左侧第3-5肋骨折,无第6肋骨折,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并委托我所对该案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申请方不仅参加了法医临床检验过程,还邮寄信件和证据来证明被鉴定人无第6肋骨折,足以说明双方矛盾比较尖锐。我院影像专业专家对提供的影像片进行读片不能明确判定左侧第6肋是否存在骨折,需要提供影像片的电子数据才能观察确定,但委托方法院及伤者均不能提供。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可以按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而终止鉴定,但不利于法院处理纠纷。也可按目前通行的办法即按提供的现有影像资料进行鉴定,不能确定就不认定左侧第6肋存在骨折,鉴定意见就达不到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等级,但有可能违背客观事实,损害伤者利益,会加剧矛盾,不利于法院处理纠纷。为了能弄清客观事实,协助法院化解双方矛盾,我与法院沟通采取现场读片的方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承办法官,并邀请我院影像专业资深专家,一起到伤者就诊医院放射科进行现场读片,在显示屏上观察到左侧第6肋骨折,同时向在场的各方人员进行指认和医学解释,取得了包括委托方在内的各方人员的一致认可,从而有效地协助法院解决了双方矛盾,赢得了法院及当事人的赞赏。

  三、创新重新鉴定案件处理方法,力争让当事人、法院、首鉴机构均满意。

  重新鉴定的案件,是当事人双方矛盾最尖锐的案件,容易引起投诉和上访,不仅是法院难以处理的案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常见的投诉案件。重新鉴定结论,不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首次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因关节功能的改善、适用比照条款定级、功能障碍与损伤基础欠吻合、鉴定人对标准认知差异、伤病关系等原因,重新鉴定有可能改变首次鉴定结论,如果仅遵循程序通则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报告,不考虑鉴定结果对当事人、首次鉴定机构及法院的影响的话,不仅难以化解双方矛盾,还可能使案件更加复杂,矛盾更加尖锐,审理更加困难。比如锁骨远段骨折致肩关节功能障碍,伤后6个月首次鉴定为十级伤残,重新鉴定日期为伤后10个月,因骨折进一步愈合及日常生活功能锻炼致肩关节功能进一步恢复,重新鉴定时肩关节功能障碍已达不到十级伤残。由于重新鉴定查体时间肯定超过首次鉴定查体的时间,重新鉴定结论对伤者不公平,伤者肯定不服,但重新鉴定按首次鉴定时间进行查体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按重新鉴定的时间进行查体,才符合伤残概念的客观内涵。因鉴定时间差出现两次鉴定意见不同但都正确的现象,双方当事人均坚持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后反而致案件更加复杂,法院难以取舍,审理更困难,纠纷难以平息。我对这些难以维持又难以推翻首次鉴定意见的重新鉴定案件,不急于出具鉴定报告,认真研究,找出对双方利益有影响的证据,如文献报道、各地司法鉴定规定、专家共识等,进行充分沟通解释,降低双方心理预期,必要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促成法院调解结案。虽然调解不属于鉴定人职责范畴,但协助法院调解复杂鉴定案件,既化解双方矛盾,又不推翻首次鉴定意见,当事人、法院、首鉴机构均满意,这样不仅维护了社会和谐,而且实现了鉴定化解社会矛盾的终级目标。

  司法鉴定由于其科学性和法律服务性相统一的特殊性,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以科学公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每一项鉴定工作,并不断地学习、总结和提高,才能更好地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履行自身肩负的职责,为维护诉讼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工作以来,我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弱势群体为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地鉴定,不断提高自身司法鉴定业务水平及本院司法鉴定所的公信力,争创一流鉴定所,争做一名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优秀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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