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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务关系中离职证明不应包含对劳动者不利事项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蒋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6月,该房产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蒋某所在门店是其中之一。当月,该房产公司两次向蒋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蒋某收到第二份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后拒绝到该门店工作。该房产公司以蒋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该房产公司向蒋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蒋某认为该房产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认为,蒋某与该房产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蒋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对蒋某的生活并无不利影响,且其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并无不利的变化,该房产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行为,因此对蒋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该房产公司在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无相关依据,故对蒋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等。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离职的原因或关于劳动者能力、品行等的描述。如果离职证明中有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说明,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