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经过商业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贵宾犬见有人靠近,站起来朝徐某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徐某因害怕小狗,过度惊慌,向旁边闪躲没站稳而摔倒受伤。徐某随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出人意料的是,检查发现徐某的伤情较重。次日,徐某便转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医疗费为5万余元。
后徐某以养狗者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进而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养狗者提出索赔。由于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无法调和,徐某请求法院判令秦某赔偿其因摔倒而产生的损失约6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于2017年11月对其损伤进行了伤残及后续治疗的司法鉴定,给出的损伤鉴定意见为:徐某的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根据司法鉴定,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1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秦某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犬种,秦某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贵宾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徐某时令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贵宾犬见徐某靠近时,没有吠叫、没有攻击、与其仍相距约4米,而徐某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徐某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秦某承担30%的责任。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考虑到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秦某赔偿徐某6万余元。一审后,原告与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秦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贵宾犬取得了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相关犬类管理规定。其次,秦某并未对其所饲养的贵宾犬拴上狗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涉事地点为为晚上七时左右的步行街,作为饲养人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贵宾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贵宾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徐某惊慌摔倒,虽非贵宾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第三,秦某主张徐某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
据此,徐某的损失系秦某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秦某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秦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秦某赔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