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车祸中孕妇的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2016年6月8日,王某驾驶大型客车与陈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致陈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本起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发后,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1、左小腿软组织挫伤,2、早孕。孕周为13周,陈某在6月8日入院时经B超检查可见胚芽及心管搏动,6月14日、15日、21日和23日分别经B超检查均未见心管博动,经妇科会诊后考虑稽留流产,并于当月26日行刮宫术,6月30日出院。陈某年龄为39岁,车祸前一天在社区医院建立了产妇手册,并进行首次产检,本次怀孕是其第三次怀孕。

2016年8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甲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乙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2017年3月31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31614.13元;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乙客运股份有限公司10199.43元。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体健康受侵害一般属精神损害,但是否构成严重额精神损害,主要依据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来取决,而在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依据,这也便于统一司法尺度。故而实践中,对于没有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精神损害一般不认定为构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不予支持。胎儿在母体受孕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如何行使请求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该判决将胎儿因事故受到的损害作为孕妇所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以考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