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自2020年6月某日起,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间支付工资的80%。试用期间,公司对徐某进行培训,公司认为该员工不能胜任现在工作,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徐某共计在公司工作12天,并提出以每天30元工资进行结算。徐某不认可,要求按照口头约定的试用期工资进行结算,12天共2000元,公司负责人不同意支付此笔费用。公司认为徐某未通过岗前培训,按照公司规定不能按照口头协议进行支付工资。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徐某找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徐某称通过招聘网站看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并且出示了网站上的招聘记录及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聊天的记录。记录显示该岗位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间支付工资的80%,试用期间公司需要对徐某进行培训。公司经理杨某某对徐某陈述内容认可,称该招聘记录与聊天记录是其公司员工所为,但是杨某某辩称公司另有规定,对新招聘的员工,在试用期内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如果不符合培训要求,可以辞退并且按照每天30元的工资进行支付。
徐某听到公司经理杨某某的言论后情绪激动,表示在公司招聘时并没有提到未能通过岗前培训按照30元一天的标准发放工资,并且在公司工作时间内也没有听到过有此相关规定,自己认为公司克扣工资,30元一天难以满足生活需要,是公司在故意刁难。
公司经理杨某某称其公司员工上岗前都是有培训的,徐某的培训没通过,公司自然不能聘用徐某。因为还没开始正式上班,所以不能按照口头协定支付工资。调解员再次向杨某某强调,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询问了杨某某是否咨询了公司法务人员等相关情况。杨某某称其公司一直是这样操作的,并且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同时也表明他们第一次遇到岗前培训未通过的员工,对于具体该怎么支付工资也没有准确的想法,想听听徐某和调解员的建议。徐某称口头协定每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4000元,1月4周,自己在岗4周,要求公司给付2000元工资。公司经理杨某某称无法接受徐某所提金额,杨某某认为,徐某未通过考试,不能算正式上班,也不算试用期,并称徐某私下在网络上恶意诋毁其公司的信誉,行为恶劣。杨某某解释称徐某在大众点评上评了好几个差评,而公司大部分客源都是来源于网络平台,这对其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且提供了其公司技术部检测IP的记录,证实了这些恶意点评来自于徐某及徐某朋友。
调解员询问后,徐某也承认这些恶意点评是她所为,但是自己是希望以这种方式维权,拿回自己的工资。在调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徐某该行为过于激进后,建议双方重新提出各自的诉求。公司经理杨某某要求,徐某和其朋友删除恶意点评,徐某承诺在工资问题解决后删除恶意点评。调委会工作人员告诉杨某某其公司的相关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杨某某应协调其公司尽快完善制度,并提出可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2200元每月,每月工作时间平均21.75天为标准。公司经理杨某某称愿意按照此标准计算,徐某工作12天,共计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