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某餐饮企业任职帮厨。2015年11月10日,吴某的同事徐某在餐厅走廊触碰其胸部,吴某遂向公司项目经理反映,指出徐某不仅摸过她的胸部,还曾摸过她的腿,要求不和徐某分在一个队组。当月17日,因为“不和徐某一同值夜班”的要求接连3次被拒,吴某选择了报警,并自18日起未再上班。
同年11月23日,吴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月25日,餐饮企业发送责令上班通知书,之后以旷工为由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2016年2月,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定餐饮企业支付吴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余元及300余元的薪资差额。餐饮企业提出异议,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指出,吴某终止了与餐饮企业的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徐某的确对其有性骚扰行为,裁定餐饮企业无需支付吴某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吴某提出异议,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指出,尽管此案中的事发处并没有监控设备,也无他人目击吴某所讲的性骚扰行为,出警记录亦对该事并没有认定,但徐某已承认其触碰到吴某胸部的客观事实,餐饮企业项目经理亦称徐某平日还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我”这类“玩笑”。吴某考虑到自身安全,提出不和徐某一同值夜班的要求有理有据。餐饮企业作为用人公司,本应积极防范类似事情的再发生,但是却对吴某的要求未予理睬,并以旷工为由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没有尽到到管理者的义务。
由此,二审法院判决餐饮企业终止与吴某的劳动关系不符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企业支付吴某1.1万余元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庭后指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明令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被害妇女有权利向企业和对应机关投诉举报。此外,在工作场地,用人公司应该防范和阻止对企业员工的性骚扰。民法典更是明确,企业单位应实行有效的防范、受理投诉举报等对策,避免和阻止职场性骚扰。不管从以上规定,或是用人公司在劳动关系中应该承担的管理者义务,用人公司均应该积极避免和阻止职场性骚扰。
用人公司应该实行对应对策防范和阻止职场性骚扰。在构建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这方面,还可以加强宣传培训,对公司员工在工作场所的言谈举止提出合理要求。与此同时,依法依规制订全面详尽的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中对应性骚扰的行为及惩罚予以明确。此外,还应创建及时通畅的投诉举报机制,依法依规依规作出对应处理,并注意保障公司员工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