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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违法转包的劳动工伤由谁来担责?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谢某受雇于郑某,在河道供热管网工程中从事施工工作。安装工程处接收了中铁集团的外包工作,随后安装工程处转包给薛某照,薛某照又将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郑某,由郑某具体组织施工。2017年7月3日,谢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板槽上坠落,造成腰椎体压缩骨折和左距骨骨折。2018年5月6日,人民法院对安装工程处与谢某劳动争议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安装工程处与谢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谢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10月2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谢某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当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属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本案中,中铁集团和安装工程处均属于具有建筑资质的企业,案涉供热管网工程由中铁集团发包给安装工程处,但安装工程处却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薛某照,部分工程又分包给郑某。受雇于郑某的谢某,在工程上干活时因工受伤,安装工程处依法应当承担谢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人社局以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安装工程处与谢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该局按照工伤程序对谢某申请作出处理。


安装工程处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真实劳动关系。但在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认定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其目的在于规范用工市场和用工关系,避免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行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谢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安装工程处非法转包承包业务的事实,已被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故人社局应当依法对谢某因工受伤一事进行工伤认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