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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外企委托中企招聘员工拖欠的薪资由谁负责?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马某系国内一名IT从业者,与龙腾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开展后,龙腾公司陆续为马某发放了前六个月的工资,并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8个月。后期的工资未付、社会保险未缴纳。马某以要求龙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为由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支持马某诉请,龙腾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龙腾公司主张,公司之前在东南亚有一个合作开发手机程序的项目,东南亚的虎跃公司对国内“码农”的工作能力大加赞赏。此前,虎跃公司又有新的开发项目,想聘用国内的人员负责编程工作,特此委托龙腾公司代为招工。龙腾公司遂找到了之前参与项目的马某等人,用龙腾公司的名义与马某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东南亚的虎跃公司才是真实的用工主体。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驳回龙腾公司的诉讼请求,龙腾公司不服,再次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指出,一方面,龙腾公司并不具备代表外企招聘中国聘员的资格。另一方面,龙腾公司并无两家公司往来款项记录,无法体现虎跃公司向龙腾公司转付工资、社保款项,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龙腾公司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定龙腾公司与马某具有劳动关系,故最终判决驳回龙腾公司的上诉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中,国内企业是否受国外公司委托招聘中国聘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国内企业是否具有资质。企业和个人未经准许,不能向国外企业提供代招中国聘员的服务。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一般应当是书面的形式,委托内容包括委托人及受托人信息、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等内容。三是双方是否有账目往来。委托国内公司向劳动者发放薪资、缴纳社保的,应当有相关款项往来的账户明细作为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