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王某与前夫罗某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省高院裁定再审后,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通过与王某交流得知,王某与前夫罗某于2014年11月19日离婚。自2012年年初到离婚之日,二人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在此期间王某一心忙于工作以及照顾两个双胞胎女儿,对罗某的生活工作情况并不了解,罗某对外举债的情况也从未告知王某,所负债务也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离婚后,张某作为罗某的债权人,于2015年7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借款金额为640万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和罗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诉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之后王某被迫辞去当时的工作,名下仅有的两处房产被司法拍卖,并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从2019年5月开始,工资也被冻结,王某带着双胞胎女儿在外租房艰难度日。面对巨额债务,王某生存压力巨大,患上了生理与心理上的多种疾病,并持续申诉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由于生活困难,她向法援中心求助,希望能通过再审程序,判决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前,张某与罗某的往来款项巨大,高达一千多万元,显然远超了家庭的日常所需,并且张某与罗某都清楚该借款并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在一审、二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知道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罗某借款是用于炒股、银行承兑业务等。从罗某银行流水也可看出,收到借款后即支付至证券账户,如支付1000万元至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
本案确认借款开始于2012年1月。从2012年开始,罗某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借款时,王某均不知情,也从未参与其炒股等经营活动,张某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明确承认王某未参与,对罗某借款情况不知情,张某也从未告知王某,从未向王某催告、催款。
王某自1999年8月至2015年在某学校工作,且2012年起担任某学校德育副校长,除稳定月工资3000多元收入外还有其他收入约5万元,并曾用钢琴特长为第二职业来增加收入,每年收入近十万;罗某工资年收入15万;夫妻双方父母均收入较高,无需罗某、王某赡养,婚姻生活和女儿抚养费用还得到双方父母扶持和资金帮助。
双方工资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生活,不需要靠对外举债生活。王某更是支撑了整个家庭的运转,包括家庭生活用品、孩子上幼儿园学费等,生活水平与工资收入相符合。罗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对借款未使用、也未受益。此外,王某已举证证明购买房屋、车辆资金来源,并非来源于张某借款。
同时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能证实罗某的借款用于了与王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王某不应当对本案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