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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班时受伤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卢某及其妻子是某纸品厂职工,分别在不同岗位工作。2015年7月9日,卢某在代班其妻子的工作时,手指被机器锯伤。 9月10日,卢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9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卢某于2015年7月9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纸品厂不服,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并不能改变卢某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其次,即便认定卢某未经同意私自代班工作行为成立,卢某只是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但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定排除情形,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

本案中,卢某代班其他岗位的工作,并不能改变卢某在某纸品厂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因此,卢某在切割岗位工作而受伤,应当认定在“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卢某代班工作,客观上取得了原属于其妻子的“工作时间”。其次,卢某从事切割工作的时间,应当认定卢某为工厂开展工作的“工作时间”。最后,虽然卢某不是在其本职打浆岗位上受伤,但代班从事的切割纸箱未超出工厂的必需工作范围内,客观上卢某为工厂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用人单位某纸品厂确实从中获得利益,卢某是在从事单位的日常生产、工作中受伤。因此,应当认定卢某系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综上,卢某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纸品厂诉称在发现卢某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时,管理人员多次警告其行为违反工厂规章并劝说其离开,但卢某不理会管理人员的警告继续操作切割机,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某纸品厂关于卢某未经同意私自代替其妻子从事切割工作行为的说法成立,但卢某仅仅违反了该工厂的企业管理制度,某纸品厂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如切断切割机电源予以制止。违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许可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之一,但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