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仍是通过赋予政府和相关国家机关公权力来维护和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在部分地区,政府官员滥用公权力以致侵犯公民的私权利的现象仍然常有发生。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一个有待不断完善的过程。
例如陕西“黄碟案”。陕西某派出所接举报称张某夫妇在家中播放黄碟,民警前去调查,其间与张某夫妇发生冲突,导致两民警受伤。民警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将张某带到派出所,并将从现场搜到的若干张碟片,连同影碟机等作为证据带回。张某向派出所交了暂扣款后被放回。两个月后,张某被以涉嫌“妨害公务”刑事拘留。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私权与公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案例。一方面,警察根据国家授予的公权力和法律维持正常社会的秩序;另一方面,公民也有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律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是侵入公民的住宅。警察因公执法应当尊重公民个人的权利。
权力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公权力的正当合理运用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但权力一旦脱离监管范围就会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从而滋生腐败,进而危害公民个人的权利。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只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蓬勃发展。公民的私权利在国家的公权力面前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在协调二者的关系时可以通过合理限制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以保障公民的私权不受侵犯。加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与之相对应,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使也不是随意的,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