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曾说过:“法院的差事是公正司法,不是让人感觉不错。”例如许霆案,该案一审判决公布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同时也引起了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二审法院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既赋予了法官重新审判该案的权力,又可以帮助法官综合考虑民意作出判断,考虑民意并不意味着全盘吸收。民意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推动冤假错案的平定,但民意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它不具有专业性,社会公众容易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将自己代入进具体的案件,过于情绪化地看待问题,同时也很容易引导舆论的走向,即使舆论的走向是不客观的。其次,社会公众的消息来源庞杂,多为道听途说,这些不实信息被肆意扩大并传播,对人们的价值判断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放任其发展甚至有可能发展成“多数人的暴政”。
公正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表现为理性与感性的关系。司法机关的所表现意志应当是根据客观的案件事实、正当的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思考综合作出的价值判断,是根据符合案件事实的逻辑得到的理性判断。而社会公众所表现的意识大多都是感性的,是根据个人的情感认知且并未经过理性的逻辑推导与论证得出的感性结论,是不客观的。民意有其合理的成分,但若是司法机关不能做到独立司法,在民意影响下的司法审判必然会出现各种问题。
公正司法与民意之间并不是不能相融的。合理的民意可以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一定的素材,但绝不能纯粹地按民意裁判案件。裁判案件的主体应当是受过系统训练并能够集中体现理性民意的法官,民意对于法官裁判案件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并不是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