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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世界需守法
作者:赵双剑 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25日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许多人认为网络自由可以随意发表言论,但其实网络世界也有秩序,网络并不是可以随意污蔑、辱骂他人的地方。
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案例中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辣笔小球”案件赫然在列。
【关键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印度军队违背两国共识,公然越线挑衅。为维护我国国家主权,我国军队与其发生激烈斗争,团长祁发宝,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在营救过程中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返回营救战友,牺牲;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淹没在冰河中。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全网悼念英雄之时,和以往评价明星、社会热点问题作风相同,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2条微博,用“最大的官活下来了”等言语嘲讽、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和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浏览量达20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
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宣告后,仇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021年6月25日,仇某在《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发布道歉声明。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