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财产保全问题
作者:安治国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是保障判决在生效后能得以全部或部分执行"以
保护赔偿权利人利益和最终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 在道路交
通安全法施行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安机关可指
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
付医疗费" 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
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由于法律#法规对公
安机关暂扣车辆的期限未作限制"在实际操作中"经法院与
公安机关协调"公安机关一般将车辆扣留至事故处理完毕或
法院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止!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赔
偿权利人直接向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请求
赔偿责任限额内的损失的权利"对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一般均具有赔偿能力"无需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但是"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仍需机动车方承
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虽
然公安机关可以扣留至其依照规定投保后"但保险公司只对
投保后的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已发生的交通
事故"实际上仍需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后"将车辆予以扣留或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
便执行"仍然十分必要!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第九十八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
只能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车辆"且扣留时间一般不能超过
#%日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 "也只能延长!"日达到&%日
!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只能扣留至其依照
规定投保后! 为了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
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将需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
车予以扣留"并在准备将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方时"提前将该
情况告知赔偿权利人"以便其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公安机关可以扣留车辆的时间较短"在扣留车辆期
限内当事人往往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在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后"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
施的情形将大幅增加!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
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
保"否则驳回申请(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财产
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
事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
的数额! 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
的在于一旦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
申请人得以提供担保的财产赔偿其损失! 因此"要求申请人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以不低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可能给被
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即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
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实无必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
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
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该
规定较为合理" 但该规定只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特定情形"
对于其他民事案件"仍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上
述规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许多赔偿权利人
往往很难提供相当于被扣车辆价值的财产担保"但如不对车
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又很可能使赔偿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
得不到实际履行"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允许当事人以保证人担保的方式
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保证人担保没有作出
规定"但从立法目的来看"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进行担保"亦
能保证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得以使被
申请人得到应有的赔偿"符合提供担保的目的"人民法院可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运用! 但人民法院应对保证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 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来源或固定资产"有
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需其本人出具书面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