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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通意外
作者:安治国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行为人既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主观上又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地震、洪水等自然因素和客观情况引起,使行为人的车
辆造成了某种具有危害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具有客观
性,不可抗力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无关,如果
让当事人承担并非由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就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
显失公平了。例如,某重型卡车在公路行驶途中地面突然下陷,虽然驾驶人尽最
大注意避免撞到其他车辆,但还是将一辆轿车撞毁。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地
陷是不可抗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驾驶人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和克服。
并不是不可抗力在一切情况下都能构成免责理由,作为免责理由的重要前提
条件是不可抗力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行为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不可抗力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损害发生,即行为人的过错
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之一,或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扩大,那
么行为人仍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如,邵某和呼某
同是某市轴承厂司机,两人到成都运输该厂委托成都某厂制造的机床,出发前两
人对其驾驶的重型卡车进行检查,邵某发现防雾灯坏了,便和呼某商量去修理,
呼某不愿去,故两人未对损坏的卡车防雾灯加以修理便出发了,当车行至成都附
近,遇上百年不遇的大雾天气,道路上能见度仅为一米左右,邵某见路上对面看
不清人,建议呼某将车停靠到路边安全地方,呼某觉得时间紧迫,工厂等着用机
床,没有停止行驶,但将车速降低,在卡车行至某道路转弯处时,由于能见度太
低,该车将一辆同向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撞翻,重型卡车车轮从三轮车上碾过,三
轮车被轧毁,驾驶人罗某当场死亡,后经勘查现场,该道路宽米,未分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道,三轮车驾驶人罗某在驾驶三轮车时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边沿行驶,
贴近了道路中心线,交通事故发生时,卡车的车速为时速公里,未打开防雾灯。
在本案中,虽然大雾天气是不可抗力,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作用,但
只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外部条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机动
车驾驶人呼某和邵某发现卡车防雾灯损坏没有及时修理,使机动车在有缺陷的情
况下上道行驶的严重过错和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非机动车罗某
贴近道路中心线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分道通行的规定,非机
动车罗某的违法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特别在大雾天气的情况下,非机动车
驾驶人罗某应当预见到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中心线行驶的危险性,所以机动车一方
不能以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大雾天气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仍然要承担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