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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贪污罪
作者:安治国 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作出了调整。在定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与实施后,并未做改变。在量刑方面,如下图所示。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立案与侦查



  当事人(某位主任、处长、厅长、省长、书记等)已经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院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刑事侦查以取得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属职务性犯罪,其立案与侦查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与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负责,该部门便是反贪污贿赂局。
  值得对比的是:反贪污贿赂局、纪检机构、监察部门。


反贪污贿赂局
       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
        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监察部
        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授予行政监察权力的国务院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主管全国监察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其核心就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重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原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而成,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对于司法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履职而言,其行为会受到监察委员会的有力监督,司法廉洁度可能因此获得一定程度的提升。


  ①监督其是否存在违纪行为,监督检查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


  ②调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贪腐犯罪
  对于监察委员会管辖的刑事案件而言,鉴于监察委员会的特殊性,辩护与司法将出现新的变化。当事人家属很可能更愿意从办案单位所在行政区以外的地方聘请律师(异地管辖)。


  由此,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辩护将出现“上提一级”的现象,职务犯罪辩护的案源将集中于地级市及省城律师,如北京律师也可能因此而获得更多的职务犯罪案源,县(含县级市、区)城律师将逐渐退出职务犯罪辩护市场。


对于检察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乃切肤之痛,检察院的前景因此呈不明朗状态。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核心职能是监督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国家公职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因而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


  监察委员会制度,则是将最具有刚性、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侦查权,再加上对公职人员违纪与违法行为的调查权,监察委员会已在实际上取得了远比此前检察院更大的法律监督权。




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政治犯不引渡”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可因此拒绝引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