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实录|虎知娱乐法在线沙龙(第五期)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03日
本期主题:新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
沙龙时间:8月2日(本周三)晚9:00-10:00
主持人:张玉娇
邀请嘉宾:朱海东(资深新媒体人)
乔万里(律师,知产库主编)
赵虎(律师)
主要内容:
1.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2.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认定标准
3.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赔偿标准及法律风险防范
中闻律所张玉娇:今天很荣幸能作为这次沙龙的主持人,我先抛砖引玉简短介绍一下自己。我叫张玉娇,虎知队成员,现在是实习律师。因为我们“虎知队”公众号中有团队成员的详细介绍,在此不多赘述啦,留更多的时间给大家。
中闻律所张玉娇:还有半个小时沙龙开始,作为今天的主持人,为大家整理了本次沙龙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附法条),另外,给大家分享一下与本次沙龙相关的案例,各位可以先熟悉一下。
靳红霞:这拼搏的精神。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好!
朱海东:@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 会务准备真是很赞的说!
赵虎:主持人做了好多准备工作呀!
荣战魁:为你们工作人员点十八个赞!
中闻律所张玉娇:现在分享两个案例,大家提前了解一下!
中闻律所张玉娇:案例一 某化妆公司,因为蹭电视剧的热度,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写了一篇关于该电视剧的评论,并插入了剧照。在文末放置产品的图片和文字宣传。剧中的明星当事人以该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请问该公司侵犯该明星的肖像权吗?你们怎们看?
案例二 2016年10月,某大学老师先后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滴滴已死》、《再谈<滴滴已死>:没有历史观,程维们走不到最后!》的两篇文章,某司在其注册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了这篇文章,将文章标题更改为《滴滴已死:伪分享经济彻底破产》。文章发布后,被众多媒体转载,且在互联网上广泛、迅速传播,滴滴一生气,把该大学老师和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你怎么看?
赵虎:相信一会@朱海东 有很多话要说。
赵虎:建议主持人,不妨先请朱海东和乔帮主@朱海东 @乔万里 聊聊他们是如何看待和运营新媒体的。
朱海东:@李春红-法律互联网运营人 李春红同学在这方面有一些自己的感受,一会欢迎积极互动。
中闻律所张玉娇:朱海东和乔帮主@朱海东 @乔万里 聊聊你们是如何看待和运营新媒体的呗。
赵虎:@朱海东 曾经成功运营过很多法律自媒体,做一家成一家。@乔万里 主编的知产库在业界已经首屈一指。
赵虎:怕他们两个不做广告,我先简单介绍介绍。
靳红霞:案例特常见特普遍!
荣战魁:久仰二位大名!
朱海东:赵虎师您这么说,我亚历山大啊!我只是从检察系统出来之后有幸接触了法律新媒体的运营工作,从微博到微信以至于后来的自媒体平台,这个行业中比我们做的好的法律人比比皆是,今天只是分享自己的一些工作心得罢了。
中国政法大学 陈晓茜:搬好小板凳了。
靳红霞:坐小板凳等着呢!
中闻 李梦雪:坐等分享。
赵虎:@李春红-法律互联网运营人,也要聊聊哈。
中闻律所张玉娇:沙龙马上开始,现在让我们掌声有请今天的主讲嘉宾,朱海东(资深新媒体人)乔万里(律师,知产库主编)赵虎(律师),首先邀请几位大咖做下自我介绍。
修文超:欢迎
南磊鑫:欢迎!!
曈曦:欢迎!
赵虎:先请@朱海东 和@乔万里 做个自我介绍吧,我老露脸,太熟了!
朱海东:大家好!我是朱海东,2012年以来主要从事与微博、微信包括其他法律新媒体平台的运营和推广工作。特别感谢“虎知队”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互相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今天的话题是“新媒体运营中法律风险”,我想专业的法律问题交给咱们这次活动律师朋友们来说,我就我这几年从事法律新媒体中的一些经验和感受与大家相互探讨,有不够准确、不够严谨之处也希望大家多多指正。
赵虎:大家好!我叫赵虎,是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我们团队“虎知队”主要做知识产权、影视以及相关业务。
中闻律所 张玉娇:?等待乔万里自我介绍的过程,我们开始第一个话题。
问题一,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作为资深媒体人,朱海东肯定有话不吐不快了吧。要不您先给大家说说,新媒体运营中,都有哪些侵权行为发生?
乔万里:大家好,杭州乔万里律师,兼职打理知识产权垂直领域公众号[知产库]两年半了,欢迎大家交流新媒体运营的话题~
朱海东:咱们今天的交流主要围绕话题展开,最后如果有时间可以延展到律师、律所的新媒体应用,这个可能跟大家的职业更为贴合、紧密。
朱海东:侵权的行为从我的职业经验来看,我个人认为常见的形式为:1.不经稿件原创人或机构的同意擅自在其新媒体平台进行转发;2.为了吸引眼球,做“标题党”换汤不换药,实际上内容未经授权;3.转发人未尽到查找稿件首发来源的义务从而转发依然构成侵权;4.文章中引用的图片、文字未经授权亦可能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其他的方式,也欢迎大家补充。
赵虎:@朱海东 其实说到了伪原创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 南磊鑫:朱老师说的主要是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在新媒体中对他人进行诽谤诋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形象做宣传,会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
赵虎:@乔万里 我一直很想问您,当初怎么想到做“知产库”的?
乔万里:@朱海东 总结的很有针对性 @赵虎 2014.12.12推送了第一篇,兴趣所在,从此一发不可收。
乔万里:@赵虎 知产库今天特意推送了《战狼2》影视知识产权专题,16:40推送,4个多小时了,本篇阅读量30000+。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请问@朱海东?发现被侵权后,如何高效维权。
赵虎:其实,我们虎知队也有公众号,每次发东西的时候也非常谨慎,比如图片的选用,总怕产生侵权的问题。一旦发生被告,赔款是小事,丢人丢不起。
乔万里:公众号洗稿这两年很多,但将来会越来越没有市场,原创声明、投诉机制、诉讼维权也越来越多。
中闻律所 张玉娇:个人认为公众号文章水平参差不齐,很多文章出现刚才案例一的现象,这种情况怎么判,对今后公众号运营还是有指导意义的。
朱海东:@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 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你们的文章,首先是证据保全,对侵权的文章进行存证,比如截屏或者使用一些专用的软件或者是平台,同时可以后台联系对方,如果对方没有及时按照你方的方式进行处理,你可以进行发律师函或者诉讼。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前段时间我们的节目切条被某公众号盗用,我们向腾讯发出投诉,并在网络投诉平台投诉,但至今未有处理反馈。
朱海东:腾讯微信公众平台一天要处理很多类似的情况,如果迟迟未处理,建议还是以我为主。@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
李行:看来以后配图的时候要注意了。
赵虎:@朱海东 我曾经投诉过好多家网站未经允许转载我的文章,基本上都解决了。我也不是一定要禁止文章传播,而是人家转载的时候不但不经过我许可,而且还不署名,甚至写上自己的名字。更甚者,很多还是律师。所以,我一定要投诉,为了版权,为了行业自律。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现在感觉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收益很低,不划算,但又见不得盗号者这么无耻和嚣张。
赵虎:刚才问乔律师配图的问题,因为我们新接的一个案件,就是因为配图被起诉到了法院,一张图要十来万。
朱海东:其实第一个话题,我们先要问一个问题 为什么新媒体运营者频繁侵权?
赵虎:@朱海东 这个问题好。
朱海东:大家怎么看。
赵虎:因为侵权容易而且成本低,维权的人少。想做新媒体,自己又不会写文章。
中国政法大学 南磊鑫: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中国政法大学 王晓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侵权成本低,版权意识淡薄。
荣战魁:不是淡薄,是真的没那个精神 弄得还自己心累。
李行:因为懒 顺手牵羊的惰性 觉得无所谓。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并且总想着规避版权,拿来主义。
中闻 李梦雪:1、优质内容有限;2、盗用增加阅读量,省事;3、意识淡泊;4、成本低
朱海东:大家说的都非常好,总结而言:首先来说,点击率意味着流量增大,用户数量可能随之大大增加,结果就是影响力变大,盈利能力变强;另外,侵权的成本较为低廉,可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却比较高;第三是侵权的行为手段较为简单,通过复制和粘贴即可完成,甚至连排版都不用就可以达到非常好的效果;第四,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等等。
中闻律师 马丽丽:新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人人都是信息的受众。它可以跨越时空,将随时随地发生的事情传播出去,非常方便快捷。但是,新媒体是新兴事物,是个体发布,个体受众多,缺少规范,也缺少我们这样的沙龙来普法。渐渐的,大家议论得多了,就会规范使用了。
中国政法大学 王晓丽:各位嘉宾,我有一个疑问,转载文章只需著名出处,还是也要经过作者许可呢?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王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超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必然要经许可。
中闻 李梦雪:@王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认为首先要明确“转载”行为的性质。转载,可否理解为是一种复制行为,那就是复制权的范围了,所以,应该要经过许可的。
罗向京:@王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如果是纸质期刊转载,属于法定许可。网络转载,需要遵循先许可后使用的一般规则。
赵虎:@王晓丽 中国政法大学 根据法律规定,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过许可,但是要署名。
王晓丽:谢谢大家的解答!
赵虎:@乔万里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知产库在发表过程中更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吧,不知道图片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乔万里:@赵虎 一般不用图片,尽可能不用图片,如果使用图片、音频、视频等:
1.在头像上使用图片,点开正文并不显示,基本可以规避侵权风险;
2.正文中涉及案情需要引述,自行在商标局官网、国知局官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自行截图;
3.微信自带的视频和音频,可供插入使用的,一般推定得到了腾讯的转授权,未经授权的在公众号后台搜索不到更无法插入链接。
中闻律师 张玉娇:@乔万里 在头像上使用图片,点开正文并不显示,基本可以规避侵权风险,这样做还会涉及其他风险吗?
赵虎:@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 其实,这种方式,也有侵权的可能性。比如,侵犯肖像权。
中闻律师 张玉娇:大家聊的好开心,现在抛出第二个问题,新媒体运营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的认定标准。结合刚才抛出的两个案子,大家一起聊聊呗。
朱海东:我说的更多还是经验之谈,咱们可以具体展开,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这个可能是大家的长项,我已经准备好小板凳认真聆听。
朱海东:以案说法时间了,@赵虎 赵虎这块是您的专业,多给我们分析分析。
中闻律所 马丽丽 :我认为这个案例有空间可辨。因为是公众号自己原创的影评,影评文章中使用了剧照,剧照如果不是专门去放大影星的肖像,仅仅作为评论的配图,则应该属于合理使用。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我认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吧。
政法大学 南磊鑫:我觉得影评中放照片是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中闻 朱莉莉:如果是写一篇评论名人的文章。然后用了名人的照片作为配图。这侵犯肖像权么?
乔万里:窃以为,影视作品的剧照大部分都以演员人物形象为主要内容,未经该演员本人同意擅自营利性使用演员剧照,存在侵犯该演员的肖像权的可能。
朱海东:@乔万里 的确,营利性使用是关键。
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侵犯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但该剧照是在影评中,虽然文末放置了商品和广告,但该剧照并非直接用于宣传产品。
乔万里:@宋洪姿 山东台版权法务?文末放置商品广告,还不算直接宣传产品?
赵虎: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100条的规定,关键在于“营利性使用肖像”,如果存在营利性使用肖像的行为,则可能够成侵犯肖像权。我曾经代理过葛优诉重庆某公司的案件,重庆某公司做了一系列的《非诚勿扰3》动漫,用来宣传他们的产品和公司。我主张,这种漫画形象的使用,也是侵犯肖像权的,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中闻律所 张玉娇: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闻-朱莉莉:现在法院很多判例中,以营利为目的,已经不是必要条件了。
朱海东:@中闻-朱莉莉 必要条件是?
中闻-朱莉莉:只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我看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法院都没因为当事人未以营利为目的而判他未侵权。
中闻律所 张玉娇:之前看的判例,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还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别也看到说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必要条件,在解释的时候,从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的。但是大多数判例还是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是侵权的构成要件。
中闻-朱莉莉: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是肯定的条件。
罗向京:使用剧照,很难从侵犯电影著作权的角度去论,所以肖像权不失为一个角度。是否侵犯肖像权,还是要结合文章内容与肖像内容去判断。是不是不用肖像就不能说明问题?是否文章内容与肖像相关度很高?
那莫:感觉这个问题跟单纯的肖像还不一样,毕竟是剧照,又是用在影评中。
中闻 李梦雪:这样说,要是我很崇拜某个明星,每次写文章(不带营利目的性质的随笔啊等等),都有可能被告侵权咯?@中闻-朱莉莉?
中闻律师马丽丽:如果案例一构成侵犯肖像权,则我表示很担心。比如,前几天我写的《贺涵,法律人眼里你有点高级渣》,是篇影评,用了一些剧照。然后发表在虎知队的公众号上。公众号最下边推出我们团队。说是营利吗?我没卖产品。不营利吗?我也没那么单纯。如果说案例一是侵权的话,我这文章是不是也侵权了?
中闻-朱莉莉:名人的人格权益在法律上是被克减的。
赵虎:@中闻-朱莉莉 名人人格权利克减,赞同。
朱海东:如果这么说,那么实务中大量文章都会侵权,我觉得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这个问题。
赵虎:肖像权,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一定是面部的使用。如果使用的不是面部,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面部模糊的一个人在跨栏,或许是刘翔的经典跨栏动作,因为没有使用脸部,则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中闻 李梦雪: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怎么和合理使用相区分?
朱海东:名人与普通人享有的肖像权等权利是否相同?@赵虎
那莫:合理使用不需要考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吧?只要不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潜在市场。
中闻-朱莉莉:合理使用,不考虑营利目的,但是如何认定合理使用。好像没统一的标准吧??有哪位律师知道这个标准么?
政法大学 南磊鑫:针对肖像的合理使用,一些外国立法或判例明确列举了允许擅自制作、公开肖像的情况,主要有出于公共目的、报道的自由、学术或艺术目的、名人、风景的一部分以及集会、游行等公共活动的参与等。
晓林影视赵劼:哇!正好是我想了解的东西。
中闻 李梦雪:@那莫?我们想法是一致的。
王咏东律师:来晚了!爬楼好辛苦。
晓林影视赵劼:我也刚刚刷下来。
罗向京:现在区分营利与否越来越困难。许多事业表面都是非营利,涉及到背后的操作者又有经营性质。
那莫:三步检验法?
赵虎:@朱海东 对名人肖像权的使用,往往需要考虑的更为严格。因为名人把自己放到聚光灯下,并且因此获利。除非是明显获利的行为,否则应该不侵权。
晓林影视赵劼:营利不营利貌似都是要有授权的吧。
中闻-朱莉莉:对的,授权是必须的。
乔万里:正是,合理使用越来越少,实际构成侵权的风险越来越大。
朱海东:看来光认定就很多可以说的,后面的认定、赔偿等问题就更有挑战性啦。
赵虎:现在对获利的判断标准越来越宽容。
荣战魁:是的 赔偿数额也不好量化。
中闻-朱莉莉:其实我还是想知道。人格权益侵权,他的一个界定问题…
乔万里:基于维权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考虑,来主张权利的人不多罢了
中闻-朱莉莉:那评论里用了肖像不算合理使用咯?
朱海东:@乔万里 现在已经有一些公司、律所专门研发了类似的维权产品,集体诉讼。
朱海东:此处引申出来了一个话题,表情包侵权。
王咏东律师:版权因为单个文章往往赔偿金额不高,所以作者的维权意识不强,也催生了一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朱海东:前不久演员周杰就对表情包的问题进行了诉讼吧,其实表情包在新媒体文章中被大量使用,这块好像比较典型。
晓林影视赵劼:这样涉及肖像权么。
王咏东律师:涉及。
赵虎:@朱海东 在上面我谈到的葛优案中,就涉及到表情包侵权的问题。不过,表情包侵权的时候,侵权程度很难界定,表情包究竟是广泛流传、还是没有人下载,找不到证据。
朱海东:@赵虎 了解。
赵虎:表情包,微信里用应该没事。商业性使用会有问题,引来维权。
wendy:微信里的表情包使用不也是带有商业性的吗?
朱海东:@赵虎 微信平台特定人物的表情包 腾讯已经做了付费处理 用户是可以免费使用的,但是一些涉及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等表情包,在其他的商业平台上使用,可能还是会涉及侵权。
中闻 李梦雪:那么问题来了,表情包是哪里来的?制作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嘛?
赵虎:微信用户的使用,应该不会认定为营利性使用。
王咏东律师:微信里使用也可能侵权。
乔万里:@朱海东 批量维权赔偿不高,在法院也不受待见。
晓林影视赵劼:微信里有腾讯授权的付费表情包。
那莫:表情包不属于营利性使用,应该不够成侵权,但表情包太作,损害人家人格尊严的话会侵犯其他人格权吧,不知道对不对。
赵虎:@那莫 比如侵犯名誉权。
赵虎:@李梦雪-北京中闻所,很好的问题,制作者、发布者,可能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罗向京:现在许多使用未经许可,从性质上看是侵权的,不过由于各种原因,权利人没有交涉,造成法不责众的心理。
王咏东律师:腾讯授权的不侵权。
那莫:制作者、发布者如果是商业推广的话可能涉及侵权。
那莫:@赵虎?是的。
李行:有的表情包还可以接受赞赏。
乔万里:@罗向京?法不责众维权的顾不过来。
罗向京:所以只有那些影响比较大、超过权利人容忍度的侵权,才会触发维权@乔万里。
王咏东律师:大家对文字和图片维权的几个公司怎么看。
朱海东:这种官方的微信表情包,包括微博等平台的,都应该是属于腾讯付费之后让用户免费使用了。
王咏东律师:@朱海东?版权的维权一般收益不高。
朱海东:@王咏东律师 是的王律。
赵虎:业内还有一两家律师事务所,专门搜集使用明星照片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律师函,起诉。
王咏东律师:腾讯现在有许多自己开发的。
朱海东: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一般来说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呢 。
?
朱海东:比如说文章,赔偿的标准法院有没有一个普遍的标准啊。
赵虎:据我了解,之前图片侵权的,一张图片三千大洋左右,不知道涨了没有。
王咏东律师:@朱海东?有,按千字有个标准。
中闻-朱莉莉:参考著作权法的标准吧@朱海东?。
中闻律所 马丽丽:应该有这些因素:1.使用数量 2.使用人物的知名度 3.阅读量 4.实际损害结果。
中闻律所 张玉娇:@朱海东谢谢您已经把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抛出来了。下面宣布进入第三个问题,新媒体运营中侵权的赔偿标准及法律风险防范。
罗向京:文字作品没有标准。一些公众号不堪维权公司的烦扰,向相关单位咨询。
赵虎:@罗向京 这个标准您应该熟悉。
朱海东:我非常关心赔偿的标准。
王咏东律师:图片三千有点高,我认为一千以内为宜。
乔万里:@赵虎 一张图片500-5000不等吧。
赵虎:图片的话,应该是您说的这个标准。
赵虎:使用明星照片的,现在大概在两三万到五六万一张,当然,要看用的谁的照片。
那莫:之前视觉中国的几张图片,法院判的是3000一张。
朱海东:文字呢?以千字为单位?
乔万里:@王咏东 看侵权人和权利人的影响力和获利能力,3000其实不是高的。
那莫:只是一般的图片,清晰度、独创性什么的不高。
罗向京:非网络环境的侵权,版权局与发改委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依照。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线下。
朱海东:@赵虎 看来这种案件的赔偿不确定性很大啊。
罗向京:@朱海东?文字方面,国家规定80-300千字,可以2-5倍赔偿。
乔万里:所以法院酌定比较多,原告的举证很关键。
罗向京:图片现在一般2000-3000一张,法院判决。
朱海东:实际工作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侵权者一般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大家更关心赔偿的事情,我知道的实际上大量的侵权事件发生之后,到赔礼道歉得到原谅也就结束了。
赵虎:根据侵权责任法,也是先看原告损失,再看被告获利,都不能确定,法院酌定。基本上酌定的多。
中国政法大学 王晓丽:通常情况下,举证较困难,法院酌定较多。去年这个时候,我在海淀法院实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张图片800元左右,权利人接受调解比判决划算。前段时间在知产法院实习,貌似保护力度加大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调解工作难做了。
朱海东:@王咏东律师 王律,您那边的案件大概是什么情况能否稍微介绍下。
罗向京:算少的了@王咏东律师?。
王咏东律师:就是一个图片公司认为用了他的图片,起诉了我的客户。
中国政法大学-南磊鑫:看来图片侵权现象还是很多的。
朱海东:比如说一篇文章,未经过原作者授权(原作者首发是腾讯微信平台),但是其发布在了网易新闻的新闻客户端网易号上面,文中没有提及不准转发或者是必须经过授权转发,转发的文章阅读一共才500左右,这种情况大家怎么看?
罗向京:@朱海东?侵权是肯定的。
赵虎:@朱海东 应该还是侵权的,除非法定许可。
朱海东:也是侵权,了解了。
王咏东律师:我给被告一个建议,这种官司尽量不要和解,和解的成本一般都高。
罗向京:在网络上不需要作者,标明是否允许转载。
中闻律所-张玉娇:@朱海东 @乔万里 两位大咖传授点干货,聊聊怎么做好新媒体吧。
赵虎:群里其实很多人都做微信号,@朱海东 @乔万里 能不能直接告诉我们怎么做的更好。
罗向京:不得转载的声明只对纸媒有效@朱海东?。
朱海东:法律风险防范: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新媒体运营者我们还是尽量去做原创,如果需要转载他人的文章,一定要经过原作者或者原创平台的授权,在文首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和出处。另外,在文章中标明其他转载者需要自行得到授权,避免出现出处有误的情况。新媒体运营者应该增强政治敏感、风险意识、专业知识、规范行为及甄别能力,对文章负责、对读者负责。
朱海东:@罗向京 学习啦。
朱海东:其实我在14年以后基本上运维都是给律师或者法律专业群体看的新媒体,比如律脉公众号,不知道大家是否看到过我们的文章。
朱海东:对于律所的微信公众号或者是新媒体运维我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罗向京:关于图片,有另一个维度的问题:给文章配图,文章作者不认可,有没有这样的事?
算不算侵权?
赵虎:@罗向京 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涉及到保持作品完整权?
朱海东:大的律所我建议把新媒体作为品牌化的重要补充力量,除去传统媒体资源,新媒体最大的优势是更好的互动、更为及时、更为灵活,以律所的活动、团队、新闻、荣誉、成绩等报道作为日常发布的主要内容。
南磊鑫:我觉得给文章配图的自媒体算是侵权。
罗向京:最近遇到几个实例,引起思考@赵虎?
乔万里:新媒体运营,以公众号为例,做到以下几点:
一、标题:选题很重要,标题是文章的灵魂。
1.不能太长,约5寸屏幕一行为准,折叠了不好;
2.不少于三个亮点,否则换标题;如:战狼+15亿+背后的14个版权+57个商标;
二、内容:原创;
三、图片和排版:
1.图片正气权威官方对文章内容是有益提示或补充;
2.排版:16号字为主,避免大段落;
3.避免过多颜色;
中闻律所 张玉娇:一个小时很快结束了,第一次主持,主持不好之处大家见谅啦,下面进入自由讨论阶段,我要爬楼学习啦,大家继续。
朱海东:律师团队我建议以实物文章、团队展示为主要内容,这样可以充分展示专业性和实力,通过对团队的宣传更好在业内外形成口碑和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 南磊鑫:我觉得图片不算是文章的内容,图像和文字是不同的表现手法,文章内容应该只包括文字内容。
赵虎:@乔万里 @朱海东 都是干货呀。
中国政法大学 南磊鑫:学习了。
那莫:那么如果它主张被诉图片是他们图片的演绎作品,比如是在原图片的基础上P的,是不是他们得举证证明?还是由被告负责说明图片合法来源?@王咏东律师?
王咏东律师:@那莫?应该不会。
王咏东律师:当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莫:嗯嗯,我就是觉得那别人的图片P一下什么的,著作权人貌似很难举证。
朱海东:律师个人要以自己的领域或者是专业为限,最好是原创内容,在微信朋友圈或者是一些相关的律师圈进行分享,这样不仅能够在同行中引起影响,同时可能有潜在关注这个领域的朋友或者是当事人关注。
(编辑:张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