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56424号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邢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内A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73号鼎馨缘大酒店214室。
投资人:戴晓冰,董事长。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金桥公司)与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廷公司)、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中视泽一艺术中心)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广金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虎、易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投资人戴晓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广金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万元(包括律师费2万元及公证费、差旅费1万元),共计103万元;3.判令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冠名“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织管理人,自2010年以来在中国连续举办冠名为“世界旅游小姐”的赛事活动,使该赛事成为国内外一流的赛事。2015年易廷公司主办了“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并授权中视泽一艺术中心承办了北京赛区的比赛。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在举办上述比赛的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虚假宣传行为:1.伪造赛事来源,把本属于中国的“土”赛事伪造成来源于美国的“洋”赛事进行宣传,并且宣称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自1965年开始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悠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但事实上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2008年才注册成立;2.伪造完整届数,宣称其举办的赛事第一届于1965年举办,到目前为止举办了42届,将其2015年的赛事宣传为“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但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系2008年1月12日在美国华盛顿注册成立的,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其授权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不可能举办至第42届;3.伪造赛事历史;4.宣称该赛事为“世界三大赛事之一”。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上述宣传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举办的赛事历史悠久,只有其才有权利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该种宣传势必会不正当地剥夺我公司的市场机会,对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易廷公司辩称,中广金桥公司本案所诉的主要内容,已在2015年进行了一次诉讼,法院已经就中广金桥公司所主张的内容作出生效判决,而且我们在生效判决作出后没有再做过中广金桥公司所诉的宣传行为,因此本案构成重复诉讼。我公司并未宣传“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为“世界三大赛事之一”,中广金桥公司本案新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令驳回中广金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中视泽一艺术中心辩称,我公司系获得易廷公司授权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的比赛。其他答辩意见与易廷公司相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6月24日,中广金桥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自2010年起中广金桥公司每年均在国内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
2008年1月12日,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成立。2008年11月12日,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易廷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分行名称为世界旅游小姐协会,股东有李圆、戴晓晋、于涛、王珊珊,业务性质为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国际旅游文化交流与合作。2009年4月14日,易廷公司注册成立,李圆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09年至2015年,易廷公司在国内也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了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易廷公司称其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后,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又授权其承办的。为此,易廷公司提交了一份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给世界旅游小姐协会的授权书及一份香港易廷公司给易廷公司的授权书。其中,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的授权书内容为:“很高兴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代表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组织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本授权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香港易廷公司的授权书内容为:“本公司同意授权本公司分行‘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与易廷公司合作,在中国境内举办2009年至2018年度的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本公司授权本公司分行所举办的上述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分行均予以承认。”
2015年,易廷公司主办了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并授权各省市举办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各地方的赛事活动。其中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经易廷公司授权举办了北京地区的赛事。
在易廷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过程中,对该比赛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域名为miss-tourism.org的网站为易廷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该网站使用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官方网站”字样,该网站上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介绍如下:世界旅游小姐大赛MissTourismInternational(简称MTI)创办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德拉维尔州,迄今已成功举办过41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以下简称‘MTI全球总决赛’)已成为与奥斯卡具有同等知名度的全球性评选活动。一年一度的“MTI全球总决赛”通过卫星转播,使世界每年超过9亿人欣赏,……。2006年12月“MTI”加入美国选美组织联合会,并授权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下设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在全球范围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为更好的开拓亚洲选美市场,该协会将2010年—2018年的全球总决赛锁定在中国举行。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正式落户中国。
在该网站首页“全球总决赛”下有对MTI全球赛的概述,其中以如下方式介绍了MTI大赛的历史: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以下简称“MTI”)诞生于美国东海岸的德拉维尔州……MTI至今已先后举办过41届……前五届都是在德拉维尔举办,此时的大赛规模很小,比赛时间也不稳定。1979年,MTI首次走出德拉维尔州,在美国以及世界各地举办。随着大赛规模的不断扩大,大赛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大赛组委会决定从第六届起,MTI每年举办一届。”
同时在该网站“新闻资讯”栏目下,有“42届MTI新闻”专栏,专栏下有全国各地以“2015第42届旅游小姐大赛”进行宣传报道的文章。其中在题为“2015世界旅游小姐金色组北京赛区初赛落幕”的文章中,使用了“作为世界三大选美赛事之一的世界旅游小姐金色使者评选大赛由国际选美组织指导、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主办,并交由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管理执行”。另外,在域名为qq.com的网站上2015年10月11日署名为“世界旅游小姐黑龙江赛区大赛组委会”发表的题为“2015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黑龙江赛区总决赛完美落幕”的文章,该文章中使用了”世界三大选美赛事之一的第42届旅游小姐大赛黑龙江赛区总决赛在乐松广场完美落幕“的表述。
诉讼中,对于其所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届数及之前赛事历史,易廷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易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公认的“世界三大选美赛事”的证据,称这种表述是媒体的报道。根据易廷公司所提供的网页材料,部分网站在报道易廷公司主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使用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世界三大选美赛事”之一的表述,以及“世界旅游小姐与环球小姐、世界小姐是全球公认的三大顶级国际性选美赛事”的表述。
另查一,易廷公司在举办2014年“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过程中使用第41届等方式宣传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另查二,针对易廷公司授权国内其他省市公司举办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行为,中广金桥公司已先后在内蒙古包头市、河南省郑州市、福建省宁德市等地提起多个民事诉讼向比赛具体的组织者主张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陈述、网页打印件、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广金桥公司和易廷公司均是从事“世界旅游小姐大赛”选美活动的经营者,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参与承办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的比赛活动,故中广金桥公司与易廷公司、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的经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也不得实施该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误导相关公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竞争优势等。
本案中,易廷公司称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诞生于1965年,至2015年已是第42届比赛,并通过网站宣传、报道的方式对此进行大量宣传,同时对于该赛事所谓的举办历史,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宣传。但对于其宣称的诞生于1965年、第42届、大赛历史等宣传内容,易廷公司并未提供其真实性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本院认定易廷公司对比赛届数、历史的宣传存在不实之处。易廷公司将这种不实的内容用于其赛事宣传活动,会使该比赛的参赛者、赞助商、合作单位等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比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史悠久等的误解,从而会不当剥夺中广金桥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故易廷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构成了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对于易廷公司在其网站上所宣称的其所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金色使者”是“世界三大选美赛事”之一,易廷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种宣传的客观真实性。易廷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部分网络媒体曾经使用该种表述,但网络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无法验证,同时媒体的报道更无法成为其自身有权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自我宣传、报道的合法依据,故易廷公司的该种宣传方式,同样构成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易廷公司主办以及授权他人承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确实是经过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的,故易廷公司宣传其赛事来源于美国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不属于虚假宣传,本院对中广金桥公司该部分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中广金桥公司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消除影响的方式与范围,本院将根据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方式与范围确定;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广金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易廷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给中广金桥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易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中广金桥公司已经提起其他诉讼主张赔偿的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中广金桥公司本案主张合理开支3万元,虽未提交相应支出凭证,但本院考虑到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以及委托律师制止侵权的事实,在合理范围内酌情予以支持。
中视泽一艺术中心系第42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北京赛区比赛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就其参与的该部分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视泽一艺术中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在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5000元;
四、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消除给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分别由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负担);
五、驳回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070元(已缴纳),由被告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视泽一国际文化艺术中心负担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崔树磊
人民陪审员 朱蓓
人民陪审员 杨静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铁星书记员 张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