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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饭店里挂演员剧照——广告还是海报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4日
这是我本人代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
有的饭店喜欢挂一些名人的照片,例如谁来本饭店吃过饭了之类的。这个案件也涉及挂演员照片的问题,不过这位演员(以下简称G老师)没有到涉嫌侵权的饭店(以下简称X饭店)吃过饭——非吃饭的生活照,而是G老师话剧的剧照。有些顾客看到之后,以为G老师为X饭店做了代言,有些粉丝就告知了G老师。G老师这才知道原来自己“被”被代言了。
G老师与X饭店沟通无果后,委托本人作为代理律师把X饭店起诉到了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X饭店一方的律师提出,X饭店张贴的不是宣传广告,而是话剧的海报,是为话剧做宣传的,属于好意。究竟是海报还是广告,就成为了本案争论的焦点。
其实,这是一张变造过的海报:该张宣传材料以原告某话剧正式演出海报为蓝本,擅自添加了“指定餐饮X饭店”的文字以及X饭店的企业标志,并将演出海报右侧文字去掉,将演出时间、地点、演出单位等信息文字内容缩小后改放置于海报左下侧,在上述空出的显著位置上添加了“X饭店,我看行!”的大字号文字。这段文字紧贴G老师的嘴,意在表明是G老师说的话。
在诉讼进行中,X饭店一方认为:诉争海报是某话剧演员剧照,故本案诉争焦点应为演出海报的版权保护问题;被告的行为属于未妥善履行清除海报的后合同义务。
本人在法庭辩论中指出:本案的焦点之一即为被告张贴的到底是海报还是宣传广告,而海报与宣传广告至少存在以下差异:

1、
张贴时间不同。
海报主要张贴于演出之前以及演出进行中,演出结束之后再张贴海报已经没有意义了。而宣传广告张贴于被宣传企业存续期间,只要被宣传企业仍然在生产经营,就有宣传的必要性。
 X饭店张贴“海报”的时候,话剧已经演出后过了一年,这个时候贴上宣传材料,并非忘了清除,而是有意为之。
起诉的时候,话剧的演出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演出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之后,还在张贴海报是不符合商业管理和生活常理的。

2、
宣传的重点不同。
海报也是一种宣传,但是宣传的是演出和演员。广告宣传的是企业和产品。
本案中被告张贴的材料,重点突出了“X饭店,我看行!”这几个字,演出信息缩小到肉眼不能识别,重点宣传的应该是企业,而非演出。
综上,经过被告对海报进行了变造之后,张贴在被告的店内,已经成为了一种店堂广告,而非海报。这种店堂广告利用了G老师的肖像,没有经过G老师的同意,侵犯了G老师的肖像权。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是否是演出海报并不以是否经演出承办单位确认为判断依据,而是应当从演出海报本身用途和目的进行辨别。也就是说,不符合演出海报本身属性,即使该“演出海报”经演出单位确认,亦可能构成演出承办单位和相关利用该“演出海报”获益的单位共同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因此,辨别涉案张贴物性质上是否属于演出海报,是本案裁判的关键所在。所谓演出海报,是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一种张贴形式,其目的为宣传演出本身,通过艺术手段向广大群众报道、介绍、宣传演出,通常会写明演出演员、主办单位、时间、地点等内容。演出海报上的各种文字、图片等构成要素的紧密结合,其唯一目的是为了宣传演出本身,以吸引更多人观摩演出。涉案张贴物虽然有原告主演话剧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在整个版面设计上被严重弱化,整个版面不仅显著标注了被告的企业标志,而且还突出配以“X饭店,我看行”这一模仿原告经典广告语的文字设计,该种版面设计完全丧失了演出海报的属性,即宣传演出本身,显然并非出于善意宣传演出的目的,而是假以宣传演出为名,实质利用演员的知名度为企业自身经营做广告宣传,其目的是误导看到该张贴物的普通群众以为该名演员为该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因此,涉案张贴物不具备话剧《西望长安》(杭州站)的演出海报的属性。涉案张贴物实为宣传被告的宣传广告。

此案,最终法院判决
G老师胜诉。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现在赤裸裸的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越来越少,侵权人开始设计擦边球的方式来搭便车,实际上起到名人代言的广告效果。但是,无论通过什么方式来打擦边球,只要我们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对比,还是可以对侵权人的行为进行定性,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