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A公司委托他人开发设计了一种日常用的刷子,这种刷子的外形比较独特,整体造型为一身束腰长裙的美女,头发是刷毛形状,头部呈现类圆形,A公司把这种刷子起名为“女王刷子”。A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网站上放的商品图片与“女王刷子”特别相似,于是便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把B公司起诉到了法院。B公司指出,刷子属于工业产品,刷子外形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所以B公司不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A公司则认为,“女王刷子”属于实用艺术品,属于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什么叫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如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实用艺术品还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吗?
一、什么叫实用艺术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著作权法》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不保护工业产品。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发生交叉。例如,某智力成果既有艺术性又可以跟工业产品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比较典型的就是实用艺术品。
《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将实用艺术品(works of applied art)列为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把实用艺术品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是把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实用艺术品的定义,但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另外,在2014年6月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这条草案虽然没有成为法律条文,但在法理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认为,实用艺术品首先有实用功能,另外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在判断审美意义的时候,应该按照对美术作品的分析方式进行分析,着重于从线条、色彩等方面分析是否具有审美意义。
女王刷子,属于一种日常使用的刷子,有一定的实用功能。另外,女王刷子的造型比较特别,如果造型被法院认定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话,会被认为属于实用艺术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实用艺术品如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物理上的分离和观念上的分离。
是不是所有的有一定实用功能并有一定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都属于“实用艺术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这是未必的。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所以只有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部分与“审美”部分可以分离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美囯最高法院于1954年判决的“梅泽”案是关于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典型案例之一。原告设计了一款台灯,台灯的底座是一个女性人体舞蹈造型的雕像,这个雕像也可以与台灯分离单独销售。被告也是一名灯具经营者,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了原告的台灯(包括作为台灯底座的雕像),在市场上销售。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作为台灯底座的雕像属于艺术品,而且可以与台灯分离开,作为艺术品独立存在,所以应该得到保护。
“分离和独立存在”是实用艺术品可以得到保护的关键问题。在“梅泽”案件中涉及到的台灯,可以从物理上把实用部分与艺术品部分分离开。但是,如果在物理上分离不开,是不是就无法得到保护了呢?不是的。有一些实用艺术品不能够把实用部分与审美部分截然分开,但是如果可以在观念上分开,也是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这叫“观念上的分离”。
在进行观念上的分离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实用艺术品的“审美部分”主要作用在于增加美感,而不应该具备实用功能,把“审美部分”去除,不应该影响实用功能。如果影响了实用功能,则属于不可分离。例如,某种椅子,椅背进行了特殊的设计,既有一定的美感,又符合人体力学原理,可以让人很快解除疲劳。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进行观念上的分离。因为一定把这种设计去除,会影响椅子的实用功能。所以,这种椅子就不能根据《著作权法》取得保护。
“女王刷子”就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分离,因为“女王”的身体是刷子柄,女王的头发是刷子头,所以只能进行观念上的分离。我们可以想一想:如果把“女王刷子”的这个特殊造型去除,会影响刷子的实用功能吗?应该不会影响的,这个特殊造型只是增加了美感而已,没有增加任何实用功能。去除这个特殊造型,也不影响刷子的实用功能。所以,“女王刷子”可以进行观念上的分离。
所以,法院认为A公司的“女王刷子”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B公司在其网店上销售与原告涉案作品相同与相似的产品,侵害了A公司对“女王刷子”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实用艺术品还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吗?
实用艺术品的“审美部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代表实用艺术品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如果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同理,如果实用艺术品先申请了专利,并得到了授权,不代表不能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对实用艺术品“审美部分”进行保护。
不过,《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条件、方法、范围、期限等都不一样。例如,如果根据《专利法》进行保护,首先要申请专利,只有取得了专利权,才能起诉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无需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证据并非权利证书。如果用《专利法》进行保护,法院需要把产品和设计结合起来考虑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法院需要把实用部分和审美部分分离开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等等。因此,选择《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的区别还是很多的,权利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究竟选择用哪个部门法进行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专利的话,需要考虑到“新颖性”的问题。为了防止丧失新颖性,在产品设计出来之后,就应该马上申请专利。另外,也需要考虑国别的问题,如果准备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应该同时提出申请或者根据国际条约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我们曾经见过产品推向市场之后才申请专利的情况,结果专利被无效,因为丧失了新颖性。
综上,本文就何为实用艺术品,实用艺术品如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是否可以同时得到《专利法》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限于篇幅,不再深入讨论,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