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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遗嘱的形式要件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作为律师,我们有时候会看到这种情况:老人去世后还没有几天,兄弟姐妹几个就为了继承老人的遗产打得不可开交。如果老人写了遗嘱的话,可以避免许多的争议。从法律上来说,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也有许多人愿意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归属。不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有些遗嘱因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形式方面的要求——被法院认定无效。所以有必要就与遗嘱形式有关的问题探讨探讨,帮助有此需求的朋友正确的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且签名以及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至少包括三个要件:第一,遗嘱人亲笔书写。有的遗嘱是打印出来之后由遗嘱人签字,这样的遗嘱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自书遗嘱,而是打印遗嘱。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与自书遗嘱不同。第二,遗嘱人亲笔签名。这里的签名应当是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要写全称,不能简单的写个性或名字。按手印可不可以视为签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除非遗嘱人不会、不能亲手书写自己的名字,否则按手印不视为签字。第三,注明年、月、日。遗嘱的日期很重要,尤其是有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的情况下更为重要,应该执行哪份遗嘱,一般根据立遗嘱的时间来判断。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字。对于见证人代书遗嘱有自己的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是一样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法》上没有规定打印遗嘱。不过,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原来越多,这就有必要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与代书遗嘱相比,打印遗嘱要求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注明年月日。这跟打印遗嘱的特点有关系。代书遗嘱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写,如果遗嘱有多页,也不容易替换。但是打印遗嘱的话,如果遗嘱有多页,则容易被替换。所以,法律对此做了特别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见证人的要求与代书遗嘱是一样的。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1、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2、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见证人应该出现在录音录像中,并说明见证人姓名和见证日期。因为录音录像有被修改的可能性,所以应保存原件,不要轻易把原件删除。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因为只靠证明人的证词,出现纠纷的可能行非常大,所以,法律一般一方面允许订立口头遗嘱,另一方面限制立口头遗嘱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知道有口头遗嘱这种形式,但是不知道法律对这种形式的限制。虽然立有口头的遗嘱,但是因为不是在危急的情况下,或者危急情况过去后没有及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导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公证遗嘱。这里不过多的论述。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如果有多分遗嘱且存在内容冲突的情况下,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想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只有再做公证遗嘱。《民法典》生效之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有特殊的效力。

以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各种形式。从工作实践来说,公证遗嘱有其他形式的遗嘱所没有的一些作用。例如,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涉及不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遗产情况,办理过户登记较容易。如果是其他形式的遗嘱,遗产涉及不动产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遗产,其他的继承人不同意、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遗产继承公证的,还需要到法院起诉,经历一个诉讼程序。所以,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等需要过户变更登记的遗产时,本文推荐立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