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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做客《警法在线》,谈“斗气别车”案与辽宁“黑老大”国家赔偿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2017年5月26日下午一点二十分,赵虎律师应邀做客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与主持人丹青老师就一起“斗气别车”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一、“斗气别车”案
事件回顾:
5月22日,东莞皇冠轿车“175秒高速疯狂别车”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关注。视频显示,一辆丰田皇冠车想“加塞儿”,沃尔沃车没让,结果就发生了“175秒五次别车”事件,而且是在120迈的时速下别车,并在恶意制造撞车后逃逸。交警随后联系到了皇冠车主,车主在到案接受处理,以“变更车道影响相关机动车正常行驶”被处200元罚款,并写下检讨书。
5月23日,当地交警表示,皇冠车被处200元罚款。然而时隔一天后,5月24日,交警表示,皇冠轿车车主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而被拘留,该事件也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调查。
 
1.丹青:请赵律师给我们介绍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赵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几个特点。客体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除了放火、爆炸、投毒,司法实践认定中还包括(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 以制、输坏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 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2.丹青:本案中,皇冠车可能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赵虎:最直接的就是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罚款、扣分,这只是行政责任,有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汽车在高速上行使是很危险的,几次别车会威胁到道路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法院认为皇冠司机的行为具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丹青:此类“斗气被车”,可能会造成哪些可怕的后果?
赵虎:“别车”只是一个开始,“斗气”就很危险,比如2015年7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京周路顾册公交车站附近,两辆轿车高速驾驶,出现别车现象,造成两辆车冲向公交站台,造成四名等车的乘客与一名环卫工人死亡。两车司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房山警方刑事拘留。
 
4.丹青:“斗气别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它的特殊意义?
赵虎:“斗气别车”很常见,很多司机朋友意识不到会有这样严重后果,“别车”并不是一件小事,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果这个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广大司机朋友也有警示、教育的意义;人们关注这件事,也在于人们都十分反感这种“斗气别车”的行为。
 
二、辽宁“黑老大”国家赔偿案
事件回顾:
袁诚家、谢艳敏向辽宁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37.3亿元案又有新进展,近日代理律师证实,辽宁省公安厅发出了受理通知书。
袁诚家曾先后担任过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2014年1月,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营口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2015年11月24日,辽宁高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诚家的17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将这些追缴、没收不当,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
 
1.丹青:一个人犯了罪,哪些资产会被扣押?
赵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因此,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定要与案件有关。
2.丹青:哪些机构有扣押的权利?扣押的程序?
  赵虎:公、检、法均公、检、法均有扣押的权利。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扣押;刑事审判或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扣押。关于扣押的程序,有四点程序规制:一是见证人在场;二是开列扣押清单;三是签字盖章,押清单上须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四是留存,份交给扣押物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
3.丹青:如今,省公安厅受理,意味着什么?
赵虎:省公安厅的受理,意味着本案已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4.丹青:袁诚家夫妇提出37.3亿的国家赔偿申请,大部分是辽宁省公安厅查封、扣押、冻结的,辽宁省公安厅将成为赔偿主体?
赵虎:是的。本案中,辽宁高院判决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返还并非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并认定了公安机关存在追缴、没收不当的情形。从法律依据和法院的判决来看,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查封、扣押、冻结不当的情形,应当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办案机关即辽宁省公安厅应当进行赔偿,且赔偿的钱是国库里的。
5. 37.3亿的国家赔偿申请,您个人分析胜算如何?
赵虎:虽然本案当事人提出了37亿的数额,但具体的赔偿数额并非由当事人决定,而是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应证据进行认定。其中关键工作是要证实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活动所用,而是当事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7.丹青:如果出现扣押财产丢失等“无法返还”情况,怎么办?
赵虎:扣押机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8.丹青:国家赔偿法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返还”好理解,那么“赔偿”指的是?
赵虎:主要指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一般不算在内。在实践中,也不是特别机械适用,比如之前也有案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 2000 万元扣押款项达成赔偿协议。哪些损失是直接损失,哪些是间接损失,要仔细区分。
9.丹青: 当前,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这项重要工作,是如何在推进的?
赵虎: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推进。比如前段时间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对产权加强保护。如腹中胎儿的产权问题考虑进来。从中央到最高法、最高检都发布相关产权保护意见,层层推进。
(转自《警法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