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直播】 “共享床铺”的定性及法律监管问题解读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0日
2017年7月18日,赵虎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FM100.6)《议政论坛》节目,与主持人玉昆一起就新出现的“共享床铺”的定性及法律监管进行了讨论。新闻背景:如今,共享经济在我国十分火爆,除了我们熟知的共享单车、共享雨伞等项目以外,现在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共享成员”,叫“共享床铺”。共享床铺,顾名思义,是给人们睡觉用的,具体来说,是为了给上班族在上班之余如午休时间提供休息用的,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的写字楼如今就出现了这种外观酷炫、新潮的共享床铺。据东方卫视报道,北京中关村中钢国家广场的创业公社B2层,一间不足15平方米的小屋子里,放着三组长2.1米、宽1.2米,形状类似“太空舱”的床铺,一共6张铺位,舱内有电扇、阅读灯、充电插座等设施,并可以免费领取一次性睡具,包括一次性床单、一次性枕巾和太空毯等用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入舱休息,休息结束后需扫码结束计费,并将已用的一次性用品投入回收桶内。关闭舱门后,舱体会自动杀菌消毒和空气循环流通。此外,床单和枕罩每天要进行两次紫外线除螨杀菌,每周定期更换床上用品。共享床铺在北京的望京、西单等地一些大型写字楼附近,已经陆续开了16家店铺,除了上海、成都之外,深圳等地的业务也正在筹划。采访内容:主持人:报道中提到,在不足15平方米的小屋子里,可以放三组共六张铺位,平均每人占用的空间大约2.5平方米,有人就说,这不就是从国外引进的胶囊公寓的变种吗?这种“蚁穴”式的群租不是被严令禁止了吗? 7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有一处共享床铺确实已经被警方查封,但具体理由和原因尚不清楚。这种共享床铺或者说“太空舱”和“群租”是一回事吗?可以看做是某种形式的“群租”吗?还是说是一种全新的共享事物?对于这种共享形式的出现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又该如何进行监管?今天的《议政论坛》我们就这一话题一起聊一聊,今天的演播室我们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赵虎律师。1.主持人:有人说,这种共享床铺就是一个胶囊公寓,而胶囊公寓相当于一种群租,那么北京市对于群租房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最小面积有什么规定?赵虎律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0年时发布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第8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从住建部的规定来看,简单来说,要求出租房屋不得打隔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2013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就是国家层面和北京市层面的规定,从这两个规定来看,有两点是明确的:第一,不能打隔断,只能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第二,不能出租床铺。2.主持人:今天我们所说的“共享床铺”或者说“太空舱”该如何定性?它是一种特殊的休息用具,还是某种超微型房屋?租用“共享床铺”是相当于租用一定空间的建筑,还是只租用了一把椅子一样的卧具?赵虎律师:从共享床铺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我认为“共享床铺”更像是一种超微型的房屋。所谓房屋,就是指有墙、有顶、有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房屋是有一定的空间、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可以容纳人在其中活动,“共享床铺”是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主持人:从房屋的要素来看,共享床铺虽然小,好像也具备了房屋的条件。赵虎律师:椅子与共享床铺不太一样,人们去租用“共享床铺”时,需要的更多的是一个隐私、隐蔽的空间,可以供人在里边休息。共享床铺无法拿到办公室或扛回家,人们消费的是一定时间内的一定的空间,所以这种形式与旅馆业以及出租房屋业都很相似,而与出租物品不太相似。主持人:如果说共享床铺是一个“房间”,有人会说,共享床铺实际上像一个舱或者柜子,它也是可以搬的,可以放这里或别的地方,而房间或建筑不可能随便移动。赵虎律师:至少在使用的时间之内,共享床铺不能搬来搬去。人在里边时,舱体如果移动的话,就成为车辆了,就像房车那样,人们在本质上使用的还是一定的空间。3.主持人:那么对于“共享床铺”或者说“太空舱”是否适用于《房屋出租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群租房的的法规?赵虎律师:是否适用这些法规,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享床铺是一个新鲜的事物,而各级政府规定的关于房屋出租的管理条例其实适用的是传统的房屋出租,这种情况下,究竟把共享床铺归类为房屋出租还是归类为类酒店旅馆业还需要再分析。如果共享床铺是一种房屋出租的形式,那就可以适用关于房屋出租的管理条例;如果共享床铺归类为酒店旅馆业,那就应该适用关于酒店业管理的规定。4.主持人:退一步说,如果我们把共享床铺看为是一种卧具或家具,那对这种产品有没有法律规定?比如说安全标准或类似的规范吗?赵虎律师:关于共享床铺的规定目前还没有,因为它本身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床本身的的生产要符合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比如席梦思床垫的生产就要符合一定的标准,但类似于胶囊公寓的这种共享床铺,因为刚刚出现,目前没有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5.主持人:7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有一处共享床铺已经被警方查封,上海也出现了查封的情况。上海对共享床铺的查封是由消防部门出面的,并提到,对共享床铺的管理参考宾旅馆业的标准。如果共享床铺被视为“群租房”的一种,按照相关规定,人均占地不能小于5平方米,单间不能超过2人居住。但问题是,共享床铺只是一种分时租凭,租用的时间可能很短,可能只有一个小时、半个小时,这种短暂的休息能算是“居住”吗?赵虎律师:这可能正是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宾旅馆业管理的理由,因为房屋出租没有这么短时间的出租。只说“居住”这个词的话,一般我们认为是指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个地方,除了居住之外,还包括生活的含义。例如租房子租一年,可以说是居住的概念;但是去旅馆,只是一种分时的休息,这种“住”与房屋出租的“住”不太一样,旅馆的住宿与共享床铺的租用更为相似,比如旅馆的小时房。6.主持人: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注意到,共享床铺舱内有电扇、阅读灯、充电插座等设施,在安全方面有没有标准?是否按照建筑安全标准来要求?赵虎律师:不管是按照房屋出租管理的规定,还是按照宾旅馆业管理的规定,都要求房屋的消防要过关,因为人住的地方对消防的安全要求是比较高的。所以,共享床铺舱内有电扇、阅读灯、充电插座等单拿出来可能都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但是放在一起,放在人居住的环境里,可能就不符合房屋出租管理和宾旅馆业管理中对消防的要求了。这也是上海市叫停某家共享床铺的原因,因为消防不过关。7.主持人:对于这种新兴的共享形式当然不能缺少监管,但问题是,像共享床铺这类经营,从政府部门来看,有哪些部门负有监管责任?赵虎律师:首先要对共享床铺的归类进行界定,分类之后才清楚应该由哪些部门进行监管。如果认为共享床铺是一种变相的宾旅馆业,首先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其治安管理,并且要向其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因为宾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之后,其运营还需取得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其发放;消防部门需要对共享床铺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监管;其摆放位置可能影响市容市貌,还需要城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共享床铺作为一种经营行为还应该依法纳税,由税务部门进行监管。8.主持人:从新闻中可以看到,北京有一处共享床铺已经被警方查封,上海也出现了查封的情况。但是我们看到,其他地方似乎有更多的共享床铺正在涌现,正在铺开去营业,其他各地对于共享床铺的监管似乎不是很严,至少没有严厉地去禁绝,也可能是因为监管的标准还不够明确,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新事物,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它?赵虎律师:从我们国家这一段时间以来对待各种形式的共享经济的情况来看,我们面对新生事物,都主张不能一巴掌打死,比如滴滴的模式、共享单车的模式。其实一开始的时候,没有一个共同的尺度,究竟是禁止,还是一定程度上的管理,还是放任不管?其实都是在不断摸索,在摸索过程中不断地成熟和完善。其实共享床铺出来之后,刚开始时各地可能要研究一下,一旦北京上海开始管理之后,各地下一步可能会跟着进行管理,这是我感觉到的。9.主持人:现在来看,共享床铺一般放在写字楼的公共空间里,有可能以后共享床铺不一定只出现在写字楼里了,还会出现在居民家里,租用时长也会发生变化。假如“短休”变成过夜的“长休”, 共享床铺就有可能真正成为变相的群租,那么该如何管理呢?赵虎律师:如果“短休”变成 “长休”的话,还真有可能会被认为是群租房,这样一来就适用《关于公布本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单间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等规定,在规定没有改变之前,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主持人:假如共享床铺放在写字楼里是允许的,但我们至少应该去检查一下租赁合同当中有没有关于“长休”等的规定,假如没有这样的限制话,是不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赵虎律师:目前来看的话,应该是先允许共享床铺运营,通过一系列新闻来看,共享床铺还是存在一定问题,如消防问题、用电问题、各种安全问题、经营场所是否经过允许的问题等。10.主持人:假如说,对“共享床铺”按照群租管理存在执法依据上的不足,在现有法规下,如何对其进行监管?赵虎律师:从现有情况来看,共享床铺更像一种宾旅馆业,相关部门在管理时,会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各地公布的配套规定进行管理,所以从这方面来看,规定还是有的。(摘自《议政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