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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画作相似,是侵权还是偶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1日

简要案情

四川美术学院教授、画家叶永青因涉嫌抄袭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画作一事曾经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据公众号《抄袭的艺术》爆料,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通过比利时多家媒体发声,指称中国画家叶永青抄袭其艺术创作并从中获利。该文称,克里斯蒂安·希尔文是比利时的一位著名艺术家,享有一定的国际声誉。他最近才从阿姆斯特丹的一位画廊主那里得到消息,发现自己的作品遭到了剽窃。根据HLN网站上发布的图片,叶永青的作品与克里斯蒂安·希尔文的作品的确有很多相似性。二者都使用方格结构,都使用涂鸦的手法,一些显著的符号,比如红十字、红点、鸟及鸟笼、男孩等,也都同时出现在二人的作品当中。随着叶永青的作品在欧洲亮相,克里斯蒂安·希尔文认为自己成了抄袭的牺牲品。在著名的国际拍卖行苏富比或佳士得,一幅由叶永青亲自签名的绘画售价高达40万欧元,而克里斯蒂安·希尔文的画作则价格只在5000-15000欧元左右,二者相差近40倍。

在艺术领域,用典、借鉴、侵权、抄袭往往纠缠在一起,克里斯蒂安与叶永青的作品之间出现的各种相似之处,究竟是巧合,还是借鉴,亦或是构成侵权、抄袭呢?本文针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如何认定画作抄袭,画作抄袭的侵权标准是什么?

在认定画作抄袭的时候,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首先要确认涉及被抄袭的画作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由此可知,我国公民的作品肯定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则需要依据国际条约来看是不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由于中国、比利时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比利时公民创作的作品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外,并非所有的画作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画作才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谓“独创性”可以分为“独”和“创”两个方面理解。“独”,即独立创作完成,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创”,即有一定的审美和艺术高度。从目前各国的规定来看,有的国家对于作品的艺术高度有很高的要求,有的国家(如我国)对作品的艺术高度没有特别高的要求,有一定的艺术高度即可。从实践来看,除非是一些没有任何艺术高度的涂鸦之作,否则都会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从目前披露的克里斯蒂安的画来看,无疑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

第二、在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时候,适用“接触加实质近似”原则。

接触指的并非一定看到、摸到,而是一种接触的可能性,是指被诉侵权人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说该作品都没有发表过,则被诉侵权人接触不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该作品公开发表了,无论当事人是否看到了,都具有了看到的可能性,可以推定“接触”。如果作品没有公开发表,两个人同时完成一幅很近似的作品,虽然很类似,但这很可能属于“上天的安排”,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抄袭或者侵权。但如果被侵权人的作品而且已经发表并且也已经展览,无论当事人是否去参加了这个画展,也可以推定具有接触的可能性。这样情况下侵权人有可能已经接触到了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侵权人再画一副和被侵权人类似的画,那就有可能属于抄袭或者侵权了。

实质性近似是指,指侵权人的作品与被侵权人的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首先作品一模一样肯定认为是近似的。但有时候两个作品不是一模一样,也有可能是近似的。比如某作家写了一本书,然后某公司根据某作家的书拍摄了一部电视剧,这种情况下书和电视剧当然是不一样的,书是文字语言,电视剧则是镜头语言。但是若能够从电视剧里面的情节内容能判断其和某作家的书实质性是一样的,讲的同一个故事。在进行近似性比对的时候,首先应区分那些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那些不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独创性部分构成了实质性近似,则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近似的不是独创性部分,则不构成侵权。例如,两个画作都是在“借鉴”前人画作的基础上展开的创作,它们之间因为“借鉴”的是同一个作品,自然有相似的部分,不过要看这个相似的部分是否属于两个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不是两个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而是前人作品的表达部分,则不构成侵权。

第三、没有相应的免责事由。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形,比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如果说侵权了,那具体侵犯了什么权利?

这样情况下,如果说侵权了,主要侵犯的是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仔细对照两个人的画作可以发现,其实两个人的画作还是有点不一样的,叶永青教授的作品对前一作品进行了一些改编,然后形成了新的作品。但是两个人的画作但是也有很多一样的地方。假如叶教授的画作是根据比利时艺术家的画作进行的再创作的话,则侵犯了比利时艺术家的改编权。

三、叶永青真的如果涉嫌抄袭,会涉嫌哪些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案件来讲,如果叶永青涉嫌抄袭的话,主要应该是民事责任。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面的民事责任。

抛开这个案子讲。著作权侵权领域还会有其他责任。比如行政责任。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将他人有著作权的电影传播到网上去,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四、若两个人打起了官司,官司在哪里打,怎么打?

克里斯蒂安声称对中国的法律没有信心,所以没有提起诉讼。这说明有些外国人对中国的法律有误解。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涉嫌侵权的叶永青本人在中国。所以这个官司能在中国进行,以现在中国的司法水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问题。。

另外法律上对于侵权诉讼管辖还有一个侵权行为地的标准。比如被诉侵权作品在哪个国家进行过展览的,只要这个国家法律不排斥管辖的话,则官司也可以在展览的地方进行。这个官司其实在很多国家和地方地方都可以起诉,如果说该比利时艺术家想要维权的话,这个官司不仅在中国可以打,可能在欧洲美国等地方只要有被诉侵权画作展览过的地方都可以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毕竟我们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

综上,在艺术创作领域,有时候会发生作品“撞车”事件。当发生之后,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究竟属于侵权,还是偶合。如果构成侵权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