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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谁的计算机软件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23日
赵虎律师
    曾经有一个当事人找到我,我们可以暂时称呼他“王某”。王某是一个软件工程师,清华大学的毕业生。王某曾经在一家科技类公司担任副总的职务,这家公司当时承接了一个安卓软件改造的项目。本来,这个项目并非是他的工作,跟他也没有关系。但是,公司的员工说什么都不能解决安卓软件修改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老板找到他说:你来解决这个问题吧。王某接受了这个项目。这个项目说白了就是把安卓系统软件进行修改,使其适应国内其他平板电脑的要求。王某在自己的电脑上和公司提供的平板电脑上进行了反复测试,最终用一种违反常规的方式对安卓软件进行了修改,解决了这个问题。解决问题之后,本来相安无事。但是随后因为客户提成的问题,王某跟老板发生了纠纷,并且一气之下离开了这家公司。
    王某跟我说完这个过程之后,我问他过来找律师的目的是什么。他说因为是自己修改了这部分软件,这里面有自己的智力成果,自己修改的这部分知识产权应该是归他所有的,现在被这家科技类的公司无偿使用着,这个不公平,他想把这个权利要过来。
    也许许多人,包括许多IT业界的人也不清楚:计算机软件是由什么法律进行保护的,软件权利是什么权利?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软件是由著作权法(版权法)进行保护的。许多人都疑惑为什么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这里面除了逻辑上的因素,更多的是历史原因。因为当年美国强势推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时候,选择了不需要登记、申请程序的著作权法。无论是怎么形成的,目前就是这么一个状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是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归单位所有的,员工只有署名权。这个案子中,王某主要是在单位完成的计算机软件的修改,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职务作品就成了这个案件的关键。如果是职务作品,那么修改的计算机软件归单位所有,王某只能要求署名权。如果不是职务作品,那么王某作为计算机软件修改部分的作者,拥有计算机软件修改部分的著作权,单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要求王某拿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一看,发现这份王某认为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这份合同中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没有工资,也没有工作职责等等劳动合同必须的要素,而是一份更像是一份承包合同。根据这份合同的约定,王某承包该公司的一个部门,对外是该公司的副总,对内却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王某负责自己与自己员工的工资、社保,并且不必解释公司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王某与公司之间并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从这份合同来看,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合作关系。而该公司老总让王某修改安卓软件的行为,只能看做一种委托创作的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所以,我告诉王某:从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这个安卓软件的修改部分有效地解决了实际问题,应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著作权应该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你跟公司并非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你为这个软件修改部分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里比较个性的一种,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建议IT业界的公司和专业人员了解有关计算机软件权利保护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