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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网络案件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7日
  
    自从从艳照门事件开始,通过网络曝光的各种隐私事件层出不穷,最近就有重庆区委书记不雅视频事件和团委副书记郑媛媛不雅照事件。这些事件中有的是有意义的,有的属于泄私愤。性质不同,涉及的法律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重庆区委书记不雅视频事件属于有非常有意义的事件,不但不违法,而且是公民行使公民权的表现。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重庆这位区委书记明显的存在违法犯罪的情况,公民通过媒体途径公开这些内容无可厚非。并且,对于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民众是有知情权的,这是各国的通例。所以,这个事情并没有侵犯这位区委书记的隐私权,也不违法。
    但是团委副书记郑媛媛不雅照事件是另外一种情况,据媒体报道,这是其前男友实施的报复行为。艳照门事件虽大,但却并非是陈冠希自己泄露的,还有情可原。但是,现在许多人把现实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诉诸网络,通过在网络上揭露他人隐私、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方式来达到报复的目的,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后一种情况就属于违法,甚至犯罪了。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其他方法就包括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
    另外,即使构不成犯罪,也可能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这里规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及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包括通过网络这个途径,并且事实上网络也已经成为了主要的途径。这个跟网络本身的特点有关,比如便捷、成本低、隐秘。很多人选择网络来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主要也是认为网络比较方便并且被发现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目前我国对网络的侦查手段是非常先进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据媒体报道,上传郑媛媛不雅照的男子已经受到治安处罚。
    综上,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反腐,可以通过网络对高级官员和公共人物进行监督,这种方式可以促进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但是不要利用网络来报复他人、伤害他人,否则等来的可能是法律的处罚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