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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雪豹VS苹果,又一起ipad商标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30日
  
    因为ipad商标前期交易中的失误,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在ipad商标中,深圳唯冠起诉侵权的要求只有停止侵权,没有赔偿损失。因为深圳唯冠(深圳唯冠的律师)知道,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规定,注册之后没有使用的商标遭遇侵权,只要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不能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理,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如果商标没有使用过,即使他人使用,也不会给商标注册人带来什么损失,同时也不存在商品混淆的问题,自然也没有赔偿。深圳唯冠拿到的这6000万美元就是通过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使用而得到的,功夫在法庭之外,不在诉讼之中。
    这一次,苹果公司再次被告上法庭,告它的是江苏雪豹。江苏雪豹是一家日化公司,但是为了保护“雪豹”商标在许多类别进行了防御性注册。苹果公司研发出一种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命名为“Snow leopard”,在中国销售的时候经常称为“雪豹”。这个案件跟ipad商标案有相同之处:同样是国内企业起诉苹果公司;同样是商标权纠纷;同样是该商标(或许)没有进行商标性使用。不同的是,这次江苏雪豹要求苹果公司赔偿损失几百万元。这个案件涉及到非常重要的两个问题:英文商业标志与汉语商标的对比;商标的使用与赔偿的关系。
    “Snow leopard”与“雪豹”肯定不是相同的商标,因为这个商业标志表面差距还是非常大的。那么这两个商业标志是否属于相似呢?商标近似一般指对比商标之间音、形、意上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汉语与英语之间音、形上一般是不相同的,主要在于“意”上是否相同。在比较“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时候,如果英文翻译成汉语有若干种解释,若干种解释之间意思相距较大,不易认定近似。不知道读者认为“Snow leopard”翻译成汉语之后与“雪豹”意思是否近似呢?
    防御性商标并非为了使用而注册,而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而注册。所以,大部分防御性商标是不会被使用的,或者说如果被使用了,也就不能称之为防御性商标了。本案中,第九类的“雪豹”商标是否被实际使用将是一个焦点问题。这里的使用,一定是商标性使用。即商标随商品进入市场,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的使用。如果仅仅是宣传使用、文书使用等使用,或者是附有商标的商品尚未进入市场,不能称之为商标性使用,属于没有实际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批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根据该司法文件的精神,对于没有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法院一般不再判决赔偿损失。另外,防御性商标如果注册后三年未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雪豹”商标案仍然在审理过程中,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