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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赵虎律师谈“茅台垄断”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06日
近期,茅台和五粮液对经销商限定了最低销售价格,从而导致了反垄断调查,是仗酒欺人,还是滥用法律?
就此事,赵虎律师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乔璐律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郑文科博士、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梁铭宣博士一起接受了《国企》的访问,就茅台涉嫌垄断一事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赵虎律师认为:“限价触犯了《反垄断法》,构成了垄断,茅台一纸限价令让经销商形成了固定价格(确定一个最低价格),使得经销商之间失去了竞争,消费者也失去了选择权,对市场造成了影响。企业有权指定产品的价格,茅台也可以标价一万元一瓶,但不能控制经销商卖多少钱(除非经销商是自己的直营店)。在大江南北,茅台有众多的经销商。消除他们之间的竞争显然是违法的。
我国的《反垄断法》通过比较晚。就经济发展阶段来说,和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发达国家多集中在经营者集中这一阶段,而我国最严重的是达成了垄断协议。
垄断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当然,这需要详细评估。与刑法一旦触犯必须追究不同,《反垄断法》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垄断由行政机关认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