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赵虎律师谈“舟山带鱼”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06日
舟山带鱼因骨小体肥、肉嫩爽口、味道鲜美、鲜而不腥、营养丰富,并含独有的DHA成分而被海内外食客美誉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
舟山带鱼是浙江舟山渔场四大经济鱼类之一,“舟山带鱼”是全国首批海鲜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舟山带鱼骨小体肥、肉嫩爽口、味道鲜美、鲜而不腥、营养丰富,并含有其他渔场带鱼没有的DHA成分,被海内外食客美誉为“世界上最好吃的带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对“证明商标”这样的特殊商标理解不同等原因,“舟山带鱼”在市场上屡遭侵权。
2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舟山带鱼”华润超市侵权案,消息一出,再次引起业界对“舟山带鱼”证明商标的关注。
据了解,浙江省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年前发现,北京的一家华润超市销售的一款带鱼包装上标注了该协会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的文字。认为此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一纸诉状将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自己是注册商标“舟山带鱼”的专用权人,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销售的带鱼包装上标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心部分“舟山带鱼”的文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且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0万元。被告华润超市则认为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的,商标人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舟山”二字是地名,符合该条内容。其次,商品是从第三方即北京润海福业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销售方已尽到审查义务,因此自己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称“舟山”是地名,“带鱼”是通用的产品名称,“舟山”和“带鱼”组合在一起就是证明商标。对于超市来说应让供货商提交承诺,承诺其产品不存在侵权,被告没有做到这点。被告则不认可原告的主体资格,认为己方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华润超市代理人还表示,目前该超市已对涉案商品进行了下架,现在不再销售了。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当日宣布将择日宣判。
舟山是一个地级市的名称,舟山带鱼非常有名。但是,注册了“舟山带鱼”商标是不是别人就不能把“舟山带鱼”写在带鱼的外包装上了呢?这个未必。区分是否属于描述性使用文字,就在文字的第一性含义上使用,要考虑文字的使用习惯。如果“舟山带鱼”已经形成了一种商品名称,大家已经习惯把产自舟山的带鱼称为“舟山带鱼”,那么华润超市把产自舟山的带鱼标注为“舟山带鱼”并无不妥。但如果华润超市卖的不是产自舟山的带鱼而标注为“舟山带鱼”,那么就属于商标侵权了。
另外,“舟山带鱼”属于证明商标。而证明商标又不同于普通商标。普通商标自己使用,证明商标一般由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授权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应该列明使用证明商标的标准,并且不能拒绝符合标准的经营者申请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有消息称,“舟山带鱼”商标仅被授权舟山市20多家企业使用。那么这个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为什么仅这些企业可以得到授权,舟山市其他众多的经营者就得不到授权呢?这中间是否存在故意增加条件,刻意调高门槛的行为?对于地理标志的授权哪些条件是必须的,哪些条件是不应该存在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进而还需要确定地理标志被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如何控制,如何才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授权。
长期以来,我们的研究和实践主要集中在普通商标上,对于证明商标这种特殊的商标关注不够,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不同,对其如何被使用、普通经营者得不到授权应如何解决等问题研究不足,因此,此案的判决还有另外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