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赵虎律师谈“试衣费”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8日
近日,某些商家以“试衣”服务为由,在消费者试衣的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就此问题,赵虎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杂志的约稿,撰写了《试衣费,是否合法》一文。《中国消费者》杂志在2013年3月刊载了该文章,赵虎律师在文章中就“试衣费”一事,详细阐述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并指出,这种行为涉嫌强买强卖,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以下附全文:
国际知名的“婚纱女王”Vera Wang(王薇薇)的婚纱店落户上海,这家旗舰店内的婚纱价格从3万元到30万元不等,而店家规定试穿需要付费3000元。若是买卖成功,这笔钱可以抵扣婚纱的金额,若是没有买卖成功,这笔钱可以抵扣店内的头纱、腰带、高跟鞋等商品。除了国际知名品牌之外,国内也有商家收取“试衣费”,理由是为了防止网购“试衣族”。对于商家收取试衣费是否合适,消费者有消费者的不满,商家有商家的无奈,站在任何一方的角度都有理由。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试衣费”的收取是否合法呢?
我国《价格法》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可见,在一般的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提供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付出的对价是商品的费用或者服务的费用。“试衣费”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就要看“试衣”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了。首先,根据通常的理解,商品是为交换或出卖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很明显,“试衣”不是一种产品,自然也不属于商品。那么,试衣是一种服务吗?应该说,试衣是一种服务,但是并不是法律上所认为的那种具有独立价值的服务,而是一种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附带的服务——这种附带服务在购买商品的经常存在,是为了促成买卖为目的的,而不是为了让消费者获得某种利益。衣服这种商品的特性就注定了在衣服的交易过程中“试衣”这种服务的存在,这种服务就像买眼镜的时候要试戴一下、买鞋的时候要试穿一下一样,属于一种为了促成交易而存在的附带性的服务。这种服务即使有成本,也是不大的并且必然要发生的,并且经营者一般会把成本计算入商品价格里面。从另外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说“试衣”这种服务与其说是为消费者进行的服务,不如说是为经营者自己而进行的服务,因为试衣是为了促成交易,经营者提供“试衣”的目的是为了商品上的盈利。所以,试衣并非法律规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应该收取费用。
另外,收取试衣费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如果衣服不让试,如何知道衣服的真实情况,又如何进行比较、鉴别与挑选呢?所以,允许试衣才能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驶。
“婚纱女王”Vera Wang(王薇薇)的婚纱店把消费者的试衣费抵扣为店内的头纱、腰带、高跟鞋等商品是否合适呢?这样也是存在违法嫌疑的。如前所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拥有选择权,即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婚纱女王”Vera Wang(王薇薇)的婚纱店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只能够把试衣费抵扣为店内的头纱、腰带、高跟鞋等商品,即购买店内的头纱、腰带、高跟鞋等商品,而不允许放弃购买。这种行为涉嫌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综上,为了保护自身利益,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经营模式,但是这种模式的制定或者选择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是无效的,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