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字体侵权”小解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关字体侵权的问题,曾经接受过几次采访,也曾经数次有人电话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近来,湖南卫视、《失恋三十三天》电影等都有过字体侵权的指控。本文试将字体侵权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解释。
首先,“字体”这个东西不能侵权。“字体”是文字的风格样式,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表达的范畴。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所以,字体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可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字库”和“单字”。
字库,一般认为是一种数据库。把别人的字库拿过来用在了自己的软件上,可能产生的是有关字库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而实践中的案件大多是有企业或者个人在商品上使用了某个字库中的几个单字,这种争议不属于因字库产生的争议,而是因“单字”产生的争议。因单字产生的争议,第一步需要解决的就是:单字是否有著作权。
第二,从司法实践上进行的分析。
北京的法院曾经受理过若干起有关侵犯字体(字库、单字)著作权的案件,刚开始的案件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的案件审理越来越谨慎。最为有名的应该是北大方正诉广州宝洁的“飘柔”字体侵权案,这个案件终审北大方正败诉,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并没有去论证“飘柔”这两个单字是否有著作权,而是认为被告使用的是正版软件,存在默示许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答复来看,并没有任何关于单字是否有著作权的规定,有关案件的审理只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就法院目前的审判趋势来看,单字是否有著作权具体要看涉案单字是否有“独创性”,简单来分析的话重点要看:涉案单字是简单还是复杂,有没有表现出其书写、设计上的特殊之处。对于简单的单字,比如一、二、三、王等,一般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一些复杂的单字,有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而得到保护。
第三,理论分析。
在知识产权理论界,有一些教授、学者反对通过著作权对字体(字库、单字)进行保护(比如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具体理由有下列几条:
1、传统字画进行保护是因为传统字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体现了某个书法家一定的精神境界、情操和审美。
字库并非属于文学艺术领域,而是属于工业生产领域。字库中的字并非是由某位书法家所写,而是经过一系列流程,经过若干工人的努力,通过流水线而做出来的,体现不了某一位书法家的精神境界、情操和审美。
2、传统的字画讲究个性,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不同的心情下所写出来的字画也是不一样的。
字库中的字讲究共性。做字库的时候要考虑到字与字之间的搭配,要不断的进行修改,去除个性,所以更体现字与字之间的共性,而很少体现个性的东西。没有个性就没有艺术,不属于艺术作品就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字最重要的功能是:传情表意。把“字画”同列并进行保护,是因为汉字有这种艺术形式。对传统字画这种一首形式进行保护并不会对字的传情表意功能产生不良影响。
字库是否是一种艺术形式,需要考虑。另外,因为字库大多用在计算机上,对字库中的字进行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可能妨碍文字传情表意功能的实现。
综上,本文认为无论是造字公司还是其他用字公司,都应该理性、慎重的认识所谓“字体侵权”的问题。本文不支持海量、牟利式的打假,并且希望最高法院等单位能够尽早对字体侵权问题作出相应的、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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