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话说方舟子诉崔永元侵权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5日
赵虎 律师
近日,方舟子表示要起诉崔永元侵害他名誉权。本来是一场网络上的论战,最终还是延伸到了现实之中。这也是网络侵权纠纷的特点之一,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最终处理还是要回到现实中。既然涉及到了诉讼,作为律师,自然可以说道说道。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做侵害名誉权。
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名誉就是“好名声”。那么简单的说,名誉权就是拥有好名声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侵害名誉权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使他人名誉受损。这些行为包括:1、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2、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3、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方舟子如果认为崔永元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该举证证明崔永元有以上行为。
第二,我们再谈一谈网络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在网络上侵犯他人权利与在其他情况下侵犯他人权利是一样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因为网络自身的特点,在证据形式上会有不同,许多情况下需要对网页进行公证。
另外,虽然方舟子没有起诉腾讯微博,但是所谓的侵权行为确是发生在腾讯微博上,腾讯微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上面提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方舟子可以要求腾讯微博采取删除、屏蔽崔永元的相关微博段子的措施。如果腾讯微博不采取这些措施,方舟子可以连腾讯微博一起告。当然,是否胜诉是另外一个问题。
本案还涉及到崔永元转发的微博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转发行为引起了侵权损失的扩大,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三,我们谈一下被侵权人的过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那么这个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方舟子有没有过错,其行为是否引起了“骂战”的开始和发展,甚至其是否也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问题?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果有过错,崔永元的责任可以减轻。如果法院认定双方属于“互骂”,则方舟子可能不能要求崔永元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公众人物的问题。
方舟子与崔永元都属于公众人物,在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尺度上,公众人物与我们这些普通人是否一样呢?
在之前方舟子起诉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侵害其名誉权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就指出:“对于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及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文章的观点是否成立及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或贬义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但如果文章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相对人的人格,则构成侵犯名誉权。”
即在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尺度上,公众人物与我们这些普通人不一样,公众人物应该更能容忍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和过激言论,应该给社会舆论轻松的空间。
当然,崔永元也是公众人物,这个法院是否应该考虑呢?本文认为法院也应该考虑,因为公众人物应该对自己的言行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通俗的说,崔永元骂方舟子与我等骂方舟子应该适用不同的认定尺度,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刚刚开始,后续如何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