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赵虎律师受邀速评“凯洛格”商标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2日
作为国内较有影响力的人才培养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凯洛格公司)发展至今已整满10周岁。然而在其成立之初提出注册申请的“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却一直权属未定。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家乐氏公司(KELLOGG COMPANY)的在先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凯洛格公司于2004年7月提出第4193035号“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遭遇了全球知名谷物早餐和零食制造商家乐氏公司提出的异议。
历经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一审,在主张均未获支持后,家乐氏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家乐氏公司的“Kellogg Company”商号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及影响,而且其企业管理制度已经成为相关领域中的成功案例进行介绍。由于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Kellogg&Company”与家乐氏公司的在先商号近似程度较高,而且家乐氏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影响力足以延伸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具有密切关联。
据此,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及于家乐氏公司的授权,从而产生混淆,使家乐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邀请,赵虎律师对凯洛格商标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虎律师认为:商评委一般情况下会要求主张构成“混淆”的一方提供自己的在先权利曾经在商标注册的领域进行过使用的证据,因为只有曾经使用,才发生消费者的识别问题,进而才会考虑是否会造成混淆(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中国国内的使用)。而北京市高级法院则采取了类似反淡化的理论,从企业商誉及其影响力是否延伸到了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消费者是否会对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等来进行考虑是否构成混淆。商标理论在发展,在对待如何构成混淆的问题上很难说对与错,只是代表着一种发展趋势。既然北京市高级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那么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我们要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变化,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