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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法律分析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3日
赵虎 律师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虽然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居多,但是交通事故案件也占了很大的比例。前些日子,我成功办结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说这个案件是特大交通事故案件,一是因为损失特别大:死亡三人、重伤一人、两辆大挂车报废,损失非常严重,二是因为案件非常复杂:四个家庭、几十个当事人形成了连环诉讼,涉及多个疑难法律问题。说成功办结,是因为无论是办理过程还是最终结果,都符合我们的预期,基本上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先说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2年5月的一天凌晨,北京市顺义区某个十字路口,王某某驾驶的满载铁粉的大挂车(以下简称“A车”)与商某某驾驶的满载煤的大挂车(以下简称“B车”)撞在了一起。因为两辆车均没有采取制动措施,所以撞击力量非常大,后果很严重:A车上的人员王某某与张某某死亡,B车上的人员商某某死亡、惠某重伤,两辆车均报废。北京市顺义区交管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A车驾驶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B车驾驶人商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与惠某无责任。
A车情况:A车登记车主为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张某某与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王某某是受雇于张某某的司机。
B车情况:B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某,商某某为实际出资人并实际占有车辆,惠某是受雇于商某某的司机。交通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商某某驾驶车辆,而商某某的驾驶证为C本,准驾车型不符。
两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挂靠: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提出他们与张某某之间是融资租赁的关系,已经把汽车交给了张某某,自己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作为商某某一家的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我提出: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从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张某某需要每年给该公司管理费,A车上的各种手续、证件均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该公司与张某某之间并非简单的融资租赁关系,而是挂靠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作为A车的挂靠单位,应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其他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名义车主:李某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连环案件中,李某某三个当事人被列为了共同被告,均认为李某某作为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李某某的代理人,我提出:李某某并非实际车主,而是名义车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李某某作为B车的车辆注册所有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李某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要求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的依据其实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无证驾驶:B车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商某某家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B车的保险公司提出:商某某为无证驾驶,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我公司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车的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最后,法院没有采纳B车保险公司关于交强险不同意赔偿的意见,判决B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因为法律没有对商业三者险做出类似规定,所以法院没有判决B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进行赔偿。
    四、职业司机:惠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交管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惠某无责任。没有事故责任就没有民事责任吗?三个案件的原告提出惠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商某某一家的代理人,我提出:惠某作为商某某聘请的职业司机明明知道商某某准驾车型不符,仍然把车辆交给商某某驾驶,应该对商某某的死亡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惠某则认为:此事与我无关,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惠某明知商某某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而将车交给商某某驾驶,对于商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应该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融资租赁:张某某能否要求赔偿A车的车损
张某某家人作为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A车的车损,并提供了相关车辆手续。法院根据张某某家人的申请对A车的车损进行了鉴定。
在这个案件中,我提出:张某某家人不能要求被告赔偿A车车损。因为A车的车主不是张某某,而是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张某某与张家口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张某某没有A车的所有权,不能要求赔偿A车的车损。
可惜的是,法院在判决中把“车辆损失费”认定为张某某亲属的损失范围,而且没有进行任何说明。不过,因为这个判决并没有损害我的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也不愿意上诉,也只能不了了之。
但是,从法律上来看,法院的这种认定是有问题的。
 
综上,这一事故引起的连环案件涉及法律问题众多,这些法律问题经常单独在某一案件中出现,很少这么集中出现。所以写出来,希望能够给需要的人一点点帮助。另外,本案还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标准、赡养费的给付标准、交强险是否应该赔偿本车司机等法律问题,因为篇幅有限,以后再一一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