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同命同价”诉讼策略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2月08日
赵虎 律师
去年,我办理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这起事故中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两辆卡车报废,直接经济损失几百万元。死亡的三个人均为农村户口,但是有的人住在城镇。这就涉及到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问题。
我们都知道,长时间以来,交通事故中按照农村经济指标和城镇经济指标所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甚至差距一倍左右,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被称为“同命不同价”。而具体案件中究竟是根据农村经济指标进行计算还是根据城镇经济指标进行计算,主要看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户籍。另外,如果农业户口的人员长期生活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也可以根据城镇经济指标来计算赔偿数额。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被诟病。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同命应同价”的问题做出了有限回应,即没有直接规定“同命同价”,而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之所以说有限回应,是以为这个规定没有彻底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死亡赔偿金应该相同进行了规定。这些限制包括:
1、同一侵权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理解呢?同一个诉讼还是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若干诉讼。本文认为,同一侵权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是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若干案件。
2、多人死亡。这里的多人必须包括应该根据城镇经济指标计算赔偿数额的人和应该根据农村经济指标计算赔偿数额的人。
3、仅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他的赔偿项目还是要分开来计算。
虽然有若干限制,但是毕竟也是一个进步。
在我办理的这个案件中,死亡的三人均为农村户口,四方当事人形成了连环诉讼。我代理的这家当事人死者一直生活在农村,如果直接要求按照城镇经济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可能会带来诉讼费的损失。所以我们制定的诉讼策略是:起诉的时候只按农村经济指标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准备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果不其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另外一个关联案件中的原告(我方为被告)提出了应该根据城镇经济指标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提供了证据证明死者一直生活于城市,并且已经脱离了农业生产。马上,我代理我方当事人在我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理由是: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其中一个死者一方在另一起案件中提出了根据根据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提供了证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方要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法院接受了我方提出的申请,并最终做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