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谈沃尔玛过期海苔案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3日
根据《法制晚报》报道,沃尔玛超市销售的韩国海苔,中文标签注明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但韩文标示显示:2012年12月5日是海苔的过期日。为此,消费者认为沃尔玛超市构成欺诈,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沃尔玛方承认:标签有问题,但是并非故意,而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并且产品是通过检验的。那么,本案中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十倍赔偿呢?沃尔玛的说法能否站得住呢?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根据沃尔玛的说法,虽然海苔已经过了保质期,但是依然通过了检验,是否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呢?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反之,过了保质期就不能保持食品的品质,只有在食品保质期内才会考虑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可见,我国法律已经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列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非但如此,本文认为:即使经营者通过检验或者鉴定证明了食品即使过了保质期依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也要判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价款十倍的赔偿。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且也规定了保质期的定义。只要过了保质期,无论是否真的变质,法律一律认为属于变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如此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沃尔玛能否主张自己并非“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本文认为不能。沃尔玛是超市行业的领头羊,应该对食品保质期有很强的敏感性和责任心,所谓工作人员的失误法院不应采纳,而是应该推定其“明知”。只有严格要求经营者,才能保证食品安全。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9日公布的《五起审理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中第一起案例即为销售已过保质期商品的案例,法院判决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十倍价款。在食品安全形式如此紧迫、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如此不平等的情况下,有必要加大经营者的责任,严格要求经营者,才能达到实质上的公平。
(赵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