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云南白药是否应该公开药品成分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9日
赵虎 律师
 
    云南白药公开其药品成分中含有草乌(即“断肠草”),在新的药品说明书中上标注:“本品含草乌(制),其余成分略。”云南白药终于公开了其药品中的一种成分,其他的依然为“略”。那么,云南白药是否应该公开它的药品的全部成分呢?本文做简单的探讨。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云南白药是否有公开药品成分的义务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公开药品成分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我们看到,《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必须注明的是“成分”,而非“主要成分”,也就是说药品中所有的成分均要注明。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权利知道商品的主要成分,但是对于药品这种特殊商品,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需要公开“成分”,而非“主要成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药品领域应该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公开药品的全部成分。从这一点来看,云南白药一直处于违法状态,现在虽然公开了一种药品成分,但是仍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云南白药能否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药品成分呢?
    云南白药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注云南白药安全性问题的说明》中提到,自1956年以来,云南白药的配方、工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国家秘密。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凡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其说明书、标签可不列明成分。”对此,本文有不同的见解。
    根据我国《保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不知道云南白药的配方和工艺属于哪个级别的国家秘密,自1956年就是国家秘密了,是否已经超过了保密期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注云南白药安全性问题的说明》虽然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但是“凡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其说明书、标签可不列明成分”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本文费解。是否存在对法条的误读呢?
    配方、工艺被确定为国家秘密,药品成分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呢?这是两组不同的概念。就像可口可乐一样,配方是可口可乐公司的核心秘密,但是可口可乐的外包装上依然根据法律规定列明了产品的主要成分。如果药品成分不属于国家秘密,公开药品成分会同时公开配方、工艺吗?如果公开成分并不必然导致公开配方、工艺,说明公开成分不会泄露国家秘密。不泄露国家秘密,自然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了。
    据媒体报道,云南白药在美国,不但公开了成分,还公开了各个成分的含量。那么,云南白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呢?已经被泄露的秘密,还是秘密吗?
    本文认为,无论是云南白药还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存在混淆概念、误导公众之疑。云南白药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如实公开成分。而非以国家秘密为由,内外有别,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次,不公开药品成分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呢?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该确实履行职责,要求云南白药公开其药品成分,让其承担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