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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黄海波嫖娼看法律如何处理卖淫嫖娼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24日
作者:赵虎 律师   
  黄海波嫖娼,震撼世人。曾经的好男人,如今被行政拘留,令人惋惜。就这个事件,说说法律对卖淫嫖娼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首先,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被查处的,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于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只进行治安处罚,处罚种类为拘留或者罚款。罚款最多五千,拘留最多十五天。
  之前,对于多次卖淫的,可以处劳动教养,最长时间能有三年。
  构不成劳教的,我国有关于卖淫嫖娼的收容审查制度,国务院1993年就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进行了修改。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尚不足以劳动教养的,可以进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时间为六个月到两年。不过,《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跟劳动教养一样,同样存在着未经司法审判,剥夺公民个人自由的弊端。劳动教养被废除以后,已经有多人上书要求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据传,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废问题。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承担刑事责任,判处刑罚(有期徒刑)。
   再次,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于组织他人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根据刑法进行处罚,可最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卖淫和嫖娼的规定还是略有不同的。嫖娼最多就是十五天拘留、五千元罚款。一般卖淫与嫖娼的法律后果相同,涉及到组织、引诱、介绍、容留行为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说一下类似事件的民事责任问题。
  因为明星代言合同通常在明星的义务中会规定明星有“维护自身形象”的义务,如果明星自毁形象,比如黄海波的嫖娼被抓事件、文章的出轨门事件、李代沫的吸毒被抓事件,可能会被认为违法了代言合同的约定,被代言的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从这方面来看,黄海波有可能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这个损失,无论如何会大于公安机关伍仟元的罚款。
  十五天拘留、五千元罚款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对于黄海波这样的明星而言,则更主要的是名誉尽毁,前途堪忧。可怜,可惜,可悲,可叹!
  看来,裤链还是要拉好的。
   (转自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ipda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