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遇到碰瓷,司机不担责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22日
据媒体消息:大晚上,一个碰瓷男在路口准备找车碰瓷,看到一辆车开过来,于是顺势倒车前面;对方车子里面是个女司机,女司机不知是没看到人还是一紧张,左右张望一翻,直接压过去了。到目前为止,进一步的消息还没有,也不知道这个碰瓷男是死是活,也不知道这位女司机如何处理的这起交通事故,同样不知道交警部门有没有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文认为,这位女司机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即这种碰瓷的情况下,机动车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新闻上的这种情况属于不属于“故意碰撞机动车”?本文认为,这起事故也属于故意碰撞机动车,因为故意碰撞并非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去碰撞机动车,计算好机动车的行车轨迹之后以逸待劳,也属于故意碰撞的范围。关于这点,法律还有进一步的、更为准确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在该规定中并有可以强调“故意碰撞机动车”,而是说“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故意造成的”。该规定更加进一步考虑了可能出现的碰瓷的具体情况,规定了遇到碰瓷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女司机有没有过错也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产生影响,最终事故责任的认定还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在对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后作出。我们希望看到真实的、能够反映社会正能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