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小谈高通反垄断调查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27日
最近,高通反垄断调查案不断发出新的声音,貌似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最终的结果。 我国反垄断法2007年公布,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期之后,这两年反垄断案件开始密集起来。反垄断调查的主角都是知名企业,高通无疑是知名企业中的知名企业。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高通被反垄断调查是因为滥用垄断地位。具有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甚至说明企业经营的好,具有一定的声誉。但是,企业有了垄断地位之后,就需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滥用垄断地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属于违法《反垄断法》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负责涉及价格的反垄断执法,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高通公司反垄断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调查,说明高通公司主要涉及的是有关价格的垄断行为。高通公司在特定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高通公司有没有滥用这种垄断地位将是调查的重点。从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高通的情况主要涉及价格垄断,主要涉及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垄断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有可能指的是高通公司向中国的手机厂家按销售额收取提成费,以至于高通公司收入的49%来自于中国企业。根据媒体消息,除了要求中国企业购买其芯片等产品,高通公司被指要求中国企业在购买其芯片等产品之后之后再交一定数量的专利费。根据专利法的权利用尽原则,产品已经投放市场,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销售等,不侵犯专利权,也不用缴纳专利费。高通公司要求中国厂家缴纳高额专利费是否在调查之列,我们尚不知情。 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有可能指的是高通公司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要求中国企业无条件的把自己的专利授权给高通使用,这种条款明显不公平。作为一个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用这种不公平的、无代价的方式获取中国企业的专利,应该属于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一种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 不得不说的是,价格垄断中的价格是否属于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不公平的低价判断比较复杂,如何进行判断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还跟一定的经济原理和计算方法有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此还没有特别细致的规定。 高通公司在韩国曾经被反垄断调查,原因是差别对待。在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是否有差别对待尚且没有明确的消息。 不过,我国反垄断法也有关于差别对待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最后,我们预测一下如果高通公司反垄断案成立的法律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数据显示,高通2013年的总营收为248.7亿美元,其中49%的营收来自于中国,达123亿美元。即使不考虑最后认定高通公司的非法所得是多少,仅仅罚款可能会高达十个亿以上,将刷新去年发改委给美赞臣等知名奶粉企业发出的6个多亿罚单保持的记录。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www.ipda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