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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谈郭美美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赵虎 律师  时间:2014年08月22日
  近日,郭美美因为开设赌场罪被批捕。随着郭美美被采取侦查措施,笼罩在这位传奇九零后神秘女子身上的神秘面纱正在慢慢褪去。现在,留给人们最大的疑问也许就是郭美美案将如何结束的问题:郭美美被立案侦查的时候是赌博罪,为什么批捕的时候成了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有何区别?郭美美可能会被判处什么刑罚?郭美美曾经有过嫖资高昂的性交易,是否构成犯罪?等等问题。让我们慢慢聊。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应该立案调查。立案的时候还没有经过侦查,对于案情没有全面了解。而立案之后,随着侦查活动的开展,案情渐渐清晰,这个时候可能会发现并非立案时候的犯罪,而是另外一种犯罪或者还有数种犯罪。所以,实践中立案的罪名和批捕的罪名甚至公诉时候的罪名存在差异非常正常,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事物的发展规律。  比如,开始立案的时候以为是抢劫罪,经过侦查发现是抢夺罪,提请逮捕的时候会修改为抢夺罪。甚至,经过侦查可能会认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仅仅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的性质会由刑事案件变成治安案件。  第二,在1997年制定刑法的时候,并没有规定开设赌场罪,只是规定了赌博罪,开设赌场只是赌博罪中的一种情形。原来的《刑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所以,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有先天的联系。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开设赌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要远远高于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里。于是,2006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把开设赌场单独拿出来,作为独立于赌博罪的罪名,规定了高于赌博罪的刑罚,即开设赌场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赌博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两种犯罪有一定的区别,比如:聚众赌博往往是临时性的、赌博规则和赌局未必是一人提供的、规模也比较小;而开设赌场则具有地点的固定性,赌博规则都是制定好的,同时提供赌具,规模一般也比较大。  第三,现在侦查机关认为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如果这个罪名成立的话,郭美美可能面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开设赌场罪有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何为“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对网络赌博和赌博机赌博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传统的、郭美美式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何种情况构成“情节严重”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开设赌场的时间长短、发展赌客数量多少,非法获利数额大小,赌客赌资数额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开设赌场时间长、发展赌客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赌客赌资数额大,则会被认为属于“情节严重”,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媒体称:警方初步核实,郭美美开设赌局的每场赌资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她个人通过“抽水”非法牟利数十万元。根据实践情况,郭美美有可能会因为非法获利大、赌客赌资数额大,而被认为属于“情节严重”,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郭美美有卖淫行为,并且嫖资很高,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卖淫罪”或者“嫖娼罪”。卖淫嫖娼行为一般会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能会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收容教育,比如黄海波案件。但是,卖淫或者嫖娼不会构成犯罪。  虽然单纯的卖淫不会构成犯罪,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因为其他原因可能会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比如薛蛮子案件中,因为薛蛮子同时和两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而和卖淫女一起被认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如果身有艾滋病或者性病而卖淫的,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另外,虽然郭美美卖淫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有介绍人的,介绍人会涉嫌介绍卖淫罪。  综上,郭美美案件正在侦查之中,案情还可能进一步发展,让我们拭目以待。